執行在法律上是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網友咨詢:
法院能否直接執行債務人配偶名下的財產?
律師解答:
法院不能直接執行債務人配偶名下的財產。
債權人若主張執行配偶名下財產,需向法院提交證據申請法院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認定涉案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論財產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只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均可依法執行;若債務為債務人個人債務,僅能執行債務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不得直接執行配偶的個人財產(如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明確贈與的個人財產等)。若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配偶惡意串通,將其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務,債權人可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財產轉移行為,后續再申請執行該財產。
律師補充: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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