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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孫麗華原系夫妻,二人生育兩子,長子王明、次子王強。1983年王建國與孫麗華離婚。1987年8月10日王建國與趙秀英再婚。王建國與趙秀英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明、王強隨王建國、趙秀英夫婦共同生活。
2010年1月6日,王建國(乙方)與甲公司(甲方)簽訂《北京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協議載明:拆遷范圍內的宅基地面積404.34平方米,宅基地內房屋建筑面積204.09平方米。甲方應支付乙方拆遷安置補償款共計565624元。乙方可購買建筑面積190平方米的定向回遷安置房。
2012年9月23日,乙公司(甲方)與王建國(乙方)簽訂兩份回遷安置房購房協議,分別購買一號房屋(建筑面積117.25平方米)和二號房屋(建筑面積76.62平方米)。
2015年11月8日王建國去世。2023年3月17日趙秀英去世。王建國之父母均先于王建國去世。趙秀英之父母均先于趙秀英去世。王建國、趙秀英生前均未留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各方主張:
王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依法繼承并分割王建國位于北京市平谷區一號房屋、二號房屋
依法繼承并分割王建國的撫恤金和喪葬費5000元
依法繼承并分割王建國的村民安置費用67000元
王強辯稱:
一號、二號房屋并非王建國的個人房產,上述房產為拆遷所得,王強與趙秀英同為拆遷被安置人,有王強和趙秀英的份額
涉案房屋未登記,不是王建國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據趙秀英生前所述,二號房屋已經被趙秀英變賣
王建國的喪葬費用5000元已經交給趙秀英,并非王強所得,且已經用于王建國喪葬事宜
67000元安置費用確實存在,但是應由王強全部繼承,理由是王強對王建國盡到了全部的贍養義務
王強一家與王建國、趙秀英共同居住,并負責照顧二老至去世,對王建國、趙秀英盡到全部的生養死葬的義務
在之前的A號民事判決書明確王明應向王建國支付贍養費的情況下,王明未曾支付過王建國贍養費
爭議焦點:
一號、二號房屋是否為王建國的遺產
王建國的撫恤金和喪葬費5000元是否存在
67000元拆遷安置費用如何分配
王明、王強對王建國、趙秀英所盡的贍養義務情況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拆遷安置房的性質、遺產范圍的確定,以及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關于一號、二號房屋的性質:
根據雙方陳述及證據材料,涉案宅基地房屋系王建國之老宅,無論其與孫麗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對老宅進行過翻建或修繕,孫麗華未在離婚時及離婚后的法定期限內對房屋主張相關權利,且向法院表示涉案房屋與其無關,故二人離婚后房屋應歸王建國個人所有。王建國與趙秀英再婚后,二人對房屋進行翻建或修繕所形成的財產,應屬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被拆遷后,王建國、趙秀英所得的拆遷利益即一號、二號房屋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王強辯稱房屋拆遷時王強與趙秀英同為拆遷被安置人,有王強和趙秀英的份額,無論趙秀英是否系拆遷安置人,其對房屋的相關權利前述已經確認,王強稱其對一號、二號房屋享有份額,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二號房屋的處理:
王強稱趙秀英生前將該房屋出售,根據法院調查核實的情況,其目前由案外人張某等人占用,且張某通過電話向法院陳述趙秀英生前將二號房屋抵給其,故二號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權益,法院在本案中不宜徑行分割,相關權利人可另行解決。
關于王建國的撫恤金和喪葬費5000元:
王強稱其未領取該筆款項,該筆款項已給趙秀英且已用于王建國喪葬事宜,王明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5000元是否存在,故王明要求分割該筆款項,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67000元拆遷安置費用:
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該筆財產系王建國生前遺留的合法財產,王明、王強作為王建國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
關于繼承份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王強在王建國、趙秀英生前與其二人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對其二人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在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時應予多分,故法院綜合雙方的庭審陳述、證據材料酌情認定王明、王強對王建國、趙秀英之遺產分割比例為40%、60%。
最終判決:
被繼承人王建國、趙秀英位于北京市平谷區一號房屋由原告王明繼承40%的份額,由被告王強繼承60%的份額
被繼承人王建國的拆遷安置費用67000元由原告王明繼承26800元,由被告王強繼承40200元
駁回原告王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準確把握拆遷安置房的性質認定:根據法律規定,遺產系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本案中,涉案宅基地房屋系王建國之老宅,離婚后歸王建國個人所有,與趙秀英再婚后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拆遷后所得的一號、二號房屋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正確理解盡主要贍養義務的認定標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王強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其與王建國、趙秀英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
充分舉證反駁對方主張:針對王明提出的"平均分配"主張,王強提供了醫療費票據、喪葬費用收據、護理費用發票等證據,證明其對王建國、趙秀英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合理確定遺產分配比例:法院根據王強與王建國、趙秀英共同生活時間及扶養義務履行情況,合理確定了40%、60%的遺產分配比例,體現了公平原則。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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