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細則旨在細化監管要求,明確各方責任,進一步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細化了常見的個人騙保有關情形,為執法提供了清晰的“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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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過造假騙取醫保待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獲得醫療救助待遇、門診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待遇、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待遇、生育津貼等醫保待遇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
二是出租、出借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并非法獲利。將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是冒名享受醫保待遇。憑借其他參保人員從定點醫藥機構開具的醫藥服務單據、處方就醫購藥,實際享受醫保待遇的,可以認定為存在以騙保為目的。
四是重復享受待遇。故意隱瞞醫藥費用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負擔的事實,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并獲得支付,經催告后仍不返還的,可以認定為以騙保為目的。
為防止定點醫藥機構利用主動解除協議或不續簽協議來規避監管,《實施細則》明確設置了退出定點前的檢查機制,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解除服務協議或者不再續簽服務協議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視既往協議履行情況、提出解除協議的原因,或者根據醫保行政部門的要求,對醫保基金結算費用開展全面核查。核查發現涉嫌違法或者違反服務協議使用醫保基金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續簽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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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者:林崇昕 郭湧喜
本期編輯:蔡曉琳
執行編輯:陳曉婉
編 審:劉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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