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協議顯失公平,可以申請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在工傷私了中,若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受傷后急需用錢、缺乏對工傷賠償標準的了解等狀況,簽訂的賠償協議使勞動者獲得的賠償與法定工傷賠償數額差距巨大,就可能被認定顯失公平。例如,勞動者應獲賠償10萬元,私了協議僅賠償2萬元,且勞動者處于信息劣勢等情況,可認定為顯失公平。此時,勞動者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私了協議。撤銷后,會依據法定的工傷賠償標準重新計算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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