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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停車收費問題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停車收費中彈窗廣告、未明碼標價、違規加收等問題投訴頻發。記者獲悉,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停車場收費行為,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嚴查彈窗廣告、低標高結、重復收費等行為,依法查辦了一批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及價格違法的典型案件。并要求全市經營性停車場經營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合法合規經營,對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將依法從嚴從重查處。
強制授權隱私信息方才能繳費?罰1萬元!
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經營的地下商場停車場,未設置人工收費渠道,消費者掃碼后會收到彈窗提示,必須依次完成六步操作方可繳費:同意《用戶隱私權政策》及會員隱私保護指引、授權位置信息、確認停車項目、手機號登錄、填寫驗證碼、輸入車牌號。若消費者不同意任一環節,系統即提示“微信未授權”,無法完成繳費。
該行為屬于在提供停車服務時附加其他條件,違背消費者意愿,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三十三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24小時內重復收費,多收15元被罰
接市民反饋,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經營的某小區停車場,價格公示牌標明“小車臨時停放24小時最高收費20元”。經調查,市民曾于2025年5月17日至18日在24小時內兩次進出:第一次停車時段為5月17日12:13—17:31,時長5小時17分,收費15元;第二次停車時段為5月17日20:49—5月18日7:51,時長11小時2分,收費20元。該公司本應在24小時內封頂收費20元,實際收費35元,多收15元。
該行為違反了一個計費周期(24小時)內不得重復收費的相關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超公示標準收費,主動退費仍被罰
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經營的停車場,收費公示牌標明“小車臨時停放,25元/天”。經調查,2024年8月1日至8月7日期間,部分車輛實際收費超過25元/天的標準,多收費用共計10969元。
事后當事人主動排查并全額退還多收費用,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退還款項,符合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低標高結”違規收費,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
深圳某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停車場,價格公示牌標明“小車臨時停放:第一小時5元,第二小時起1元/小時,每天最高15元”。2025年1月2日至9日期間,當事人對12起停車收費超出公示標準,多收費用共計人民幣51元。
事后當事人雖更新了公示牌并發布退費公示,但截至公示到期日無人申請退款,多收費用未予退還。當事人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1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長期未明碼標價,物業被罰千元
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區停車場,自2018年7月至2025年9月25日期間,未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該停車場主要服務于小區業主及單位職工,未對外經營,沿用原有收費標準(固定車位250元/月/臺、非固定車位110元/月/臺),期間未收到業主關于收費的異議或投訴,無違法所得。
案發后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并取得停車場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告誡全市各停車場經營主體,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深圳市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履行主體責任,開展自查自糾,包括務必凈化界面,禁止“彈窗違法廣告”;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違背消費者意愿附加其他條件、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誠信計費,杜絕“低標高結”;禁止“超收、多收”。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張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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