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被告申請書
申請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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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強(身份證號:【待填寫】)
聯系電話:【待填寫】
聯系地址:【待填寫】
原審被告(一審及上訴審): 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公司(或其他已列明的被告,請根據原判決填寫)
案由: 侵權責任糾紛(原一審案號:武昌區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現可能由貴院審理的案號:【待填寫】)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追加武漢大學、郝建中(武漢大學后勤部黨委副書記)、章葵(武漢大學信訪辦公室主任)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責令其到庭參加訴訟。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原審被告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公司等單位之間的侵權糾紛一案(原一審錯判,現申請再審/上訴中),核心事實涉及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門禁區域的強制驅離行為。然而,在深入調查后,申請人發現,原審被告保安(系東吳公司員工)之所以對申請人進行辱罵(“神經病”、“老子在外面打死你”)、強行拖拽等不法行為,其根本原因在于武漢大學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傳播關于申請人的不實信息,捏造“非法證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名譽,直接導致保安人員對申請人產生偏見并實施違法驅離。具體事實如下:
一、武漢大學后勤部黨委副書記郝建中主動向申請人透露:有人持“非法證據”調查申請人“通過熟人關系在校內職工醫院開藥”。
202X年X月X日(具體日期請補充),申請人在武漢大學行政大樓遇到武漢大學后勤部黨委副書記郝建中同志。郝建中同志主動對申請人說:“康強啊,有人調查你,說你通過熟人的熟人在校內職工醫院拿藥。我們調查了,沒有這個事,你很自律。”隨后,郝建中書記與武漢大學信訪辦公室主任章葵一同邀請申請人到信訪辦公室欣賞書法作品。
上述事實表明:
1. 存在“非法調查”行為: 有人(疑似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或相關單位)持有所謂的“非法證據”,對申請人進行不實調查,指控申請人“醫保騙保”、“篡改病歷”、“擴大傷情多要賠償”。該調查沒有任何合法依據(無國防部、武漢大學黨委、保衛部等任何公章文件)。
2. 信息已在校內傳播: 該不實信息已經通過某種渠道傳至武漢大學后勤部黨委副書記層面,甚至可能已在“武漢大學5萬師生”中廣泛傳播,造成“人人盡皆知”的惡劣影響,進而形成蝴蝶效應擴散至全國。
3. 直接導致保安的敵意行為: 東吳物業保安受武漢大學委托管理門禁,其之所以對申請人惡語相向并強制驅離,正是因為聽信了上述不實信息,認為申請人“持有非法證件”、“強行闖入”,進而實施辱罵和暴力拖拽。
二、武漢大學及相關人員對申請人的多次反映不予理睬,構成消極侵權。
1. 報警無果: 申請人就上述非法調查及名譽損害事件先后五次撥打110報警。警方口頭答復稱,相關記錄需由律師或法院調取,拒絕向申請人出具回執。
2. 書面交涉無回復: 申請人通過EMS郵政特快專遞向武漢大學郵寄書面材料,要求對“非法證據”及“熟人開藥”傳聞作出正式說明。武漢大學收件后數月未予任何回復。
3. 信訪渠道確認: 湖北省信訪局曾就申請人反映的“門禁程序規范化”問題專門致函武漢大學信訪辦公室。信訪辦主任章葵向申請人出示了該信函的封面(內容未展示),但武漢大學至今未對申請人的核心訴求(澄清非法證據、追究造謠者責任)作出任何實質性處理。
三、追加武漢大學、郝建中、章葵為被告的法律依據。
1. 共同侵權: 武漢大學作為用人單位,其工作人員郝建中、章葵在執行職務(或利用職務便利)過程中,傳播、認可或放任關于申請人的不實信息,導致東吳物業保安據此對申請人實施非法強制驅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共同侵權)、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武漢大學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與原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2. 必要共同訴訟: 本案的完整事實鏈條——即“誰捏造了非法證據→誰傳播了不實信息→誰據此實施了強制驅離”——必須由武漢大學及相關人員到庭方能查清。若不追加上述被告,將無法查明侵權源頭,也無法確定各方的過錯程度及責任比例。
3. 防止程序空轉: 申請人已窮盡報警、郵寄、信訪等救濟途徑,均無果。唯有通過法院追加被告并強制其到庭,方能調取相關證據(如武漢大學內部調查記錄、信訪函件、監控錄音等),查明“非法證據”的真偽及傳播鏈條。
四、具體請求貴院調查并責令被告到庭的事項。
1. 責令郝建中到庭說明:
· 其從何處、何人處得知“有人調查康強通過熟人關系在校內醫院開藥”?
· 所謂“調查”是由哪個部門或個人進行?依據什么“證據”?
· 該“調查”有無書面結論?為何最終稱“沒有這個事”?
2. 責令章葵到庭說明:
· 武漢大學信訪辦公室是否收到湖北省信訪局的來函?來函內容是否涉及申請人?
· 武漢大學對申請人多次反映的“非法證據”問題為何不予答復?
3. 責令武漢大學提供以下書證:
·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關于申請人開藥記錄的全部檔案(證明是否存在“熟人關系”及“醫保騙保”行為)。
· 武漢大學保衛部、信訪辦、后勤部關于“調查康強”一事的所有內部文件、會議記錄、電子郵件。
· 武漢大學對東吳物業保安進行培訓或下達指令的記錄(是否告知保安申請人系“非法闖入者”)。
綜上所述, 武漢大學及其工作人員郝建中、章葵的行為與本案原審被告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公司的侵權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不追加上述被告,就無法查清“強制驅離”的真實起因,也無法對“偽造非法證據”、“誹謗申請人”等嚴重侵權行為進行裁判。懇請貴院依法追加上述單位及個人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其到庭接受質證、提供證據。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康強
日期: 【填寫申請當日日期】
附:
1.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 原一審判決書(武昌法院2025-24007號)復印件
3. 與郝建中、章葵接觸的線索說明(如有照片、錄音、證人,請列出)
4. EMS郵寄憑證及簽收記錄(證明武漢大學已收件但不回復)
5. 110報警記錄調取申請(請法院依職權調取)
6. 湖北省信訪局致武漢大學信訪辦公室信函的相關說明(如有封面照片或記錄)
重要提示:
1. 填寫具體日期和地點: 請盡可能回憶您與郝建中、章葵見面、報警、郵寄EMS等具體時間,填在文中。
2. 證據補強: 您提到與付杰老師的合影、珞珈直通車記錄等,可作為附件一并提交,以證明您與武漢大學存在正常溝通渠道,從而反證“非法闖入”不成立。
3. 案號確認: 請務必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本案當前的案號(再審或上訴案號),填在申請書抬頭。
4. 提交方式: 建議當面提交至法院立案窗口或通過EMS郵寄(保留底單),并索取收件憑證。
如果您還需要對原《調查證據申請書》進行同步修改或合并,也可以告訴我,我可以幫您整合成一份綜合性的申請文件。祝您維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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