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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朋友都在請教一個問題,什么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個人有名譽,企業自然也有商譽。
只是需要思考的是,個人的名譽權,與企業的商譽權,哪個更值得保護呢?
對于企業的商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于個人的名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則規定了侮辱罪、誹謗罪。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屬于公訴案件,但侮辱罪、誹謗罪一般是告訴的才處理,只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比如侮辱導致他人自殺,那就轉為公訴案件。
顯然,立法上對于個人名譽的保護力度要更加寬泛一點。畢竟按照馬克思的說法,“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
由于企業的力量通常會大于個人,它的維權門檻一般也要高于個人。同時由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屬于公訴案件,但侮辱罪、誹謗罪一般屬于親告罪,所以刑法對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打擊要相對克制一點。
這就是為什么,對于個人的名譽,無論是虛構事實,還是在事實的基礎上進行惡評,都有可能構成犯罪。但對于企業的商譽,只有虛構事實才可能構成犯罪,但是在事實基礎上進行評價,則不屬于犯罪。
對于個人名譽而言,虛構事實屬于誹謗,在事實基礎上進行惡評則可能屬于侮辱。
比如張三把前女友的照片貼在網上,寫著包夜1000,這就是典型的虛構事實,從而可能構成誹謗。但王五把前女友的裸照發在網上,這其實沒有虛構事實,但可以構成侮辱。
再如,王六知道李四的母親從事特殊行業,所以在李四評優的時候大肆宣揚李四母親沒有廉恥,王六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侮辱。不少人喜歡叫他人綽號,諸如肥豬、白癡、瘸子,嚴格說來,這些惡意的評價都可能屬于侮辱。
然而,對于企業的商譽而言,只有誹謗型的虛構事實才可以適用刑法打擊,但是對于評價性的判斷則不宜用刑法來打擊,這主要是為了在企業的商譽權和消費者的批評權之間尋求一個平衡。
比如張三去某餐廳吃飯,P了一張圖,說菜里有會飛的“小強”,這就屬于典型的虛構事實,情節嚴重就可以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但是王五去高檔餐廳吃飯,發了一張圖,說今天吃的太糟糕了,簡直就是豬食,這個可能還是屬于評價,不宜構成犯罪。
多年前,曾經有過一個著名的“紙餡面點事件”。張三以喂狗為由,要求他人將浸泡后的紙箱板剁碎摻入肉餡,制作了20余個“紙餡面點”。張三將其密拍下來并制作了虛假電視專題片在電視臺播出,造成惡劣影響。法院認為,張三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損害了相關行業商品的聲譽,情節嚴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張三后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處1000元罰金。
但是對這個判例,還是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因為法條說的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所以針對某個產品類別進行評價,而非對特定的具體企業的商品進行評價,似乎不屬于損害他人。
但有觀點就認為:對特定性的理解不能過于僵化,侵犯一個市場主體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可以構成犯罪,那么侵害了一類市場主體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作為危害更大的行為,舉輕以明重,自然應當構成犯罪。這是邏輯解釋的當然結論。
對此觀點,我個人淺薄的看法是群體概念并不必然包括個體概念,每個個體都有其差異性。對人類的贊美并不一定能推導出對每個個體的贊美,那些號稱熱愛整個人類的人,往往并不愛具體的個體。經常批評人類的人并不意味著對人的個體充滿著仇恨。同樣,對群體利益的侵害并不當然就侵害群體中每個個體的利益。如果認為張三的誹謗行為侵害了整個該城市面食行業的聲譽,那為什么不說他侵犯了全世界食品行業的聲譽,他豈不成了人類公敵。
當然,這種行為不是說不構成犯罪,只是不宜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張三的行為其實屬于編造虛假的警情,如果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發布之后,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理會更合適。
當然,雖然對于企業的評價不宜構成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但它可能是民事侵權行為。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這里的民事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業。
總之,企業的商譽和自然人的名譽都受到法律保護,但法律的保護力度并不相同,相比于自然人,企業的容忍度要相對更高一點。因此只有誹謗性的虛構事實才可能構成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對于評價性的言論,則不宜通過刑法來打擊,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民事途徑來主張權利。
俗話說,“金杯銀杯不如老百姓口碑”,口碑的前提是讓大家有說話的自由。針對企業的批評性言論,不能動輒使用刑法,因為刑法是最后法、補充法,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該輕易動用。
本文原創羅翔,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內容轉載自羅翔說刑法,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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