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季豐的會計師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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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財監法〔2026〕82 號
原文發布日期:2026年4月14日
轉載自:財政部網站
當事人:派斯林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長春市經濟開發區南沙大街2888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組織檢查組于2025年對你公司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2024年,你公司對“北京福田戴姆勒A6分拼線整包項目”等3個項目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相關項目合同為固定金額合同,在未簽訂增補合同,也尚未與客戶就增補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按照預計增補后的總金額作為基數確認收入,導致2024年度多計營業收入及合同資產1905.7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查報告、檢查工作底稿、當事人簽證和反饋意見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202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202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財政部決定給予你公司警告、通報批評,并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與財政部吉林監管局聯系,憑財政部吉林監管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將罰款繳入中央國庫,并將繳款憑證等相關材料書面報送財政部監督評價局。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財政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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