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證監局的一則罰單引發業內關注,原因在于該行政監管措施罰單倒查了10年。一位證券律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這種情況比較罕見,對于行政監管措施類處罰,通常做法是兩年內未發現就不再追查。
該律師表示,《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將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實施機構不再對該違法行為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另有規定或者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尚未消除的除外。而現行的辦法,并沒有明確的追責時限要求。
海南證監局的罰單顯示,經查,胡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存在多項問題:
一是在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間存在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的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二是在2024年3月存在向客戶及其親屬提供禮品的行為、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存在向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胡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此前深圳證監局也有倒查10年采取監管措施的案例。2024年10月,深圳證監局對金某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經查,金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2010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間存在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金某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湖北證監局此前也有倒查接近10年的案例。2025年9月,湖北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馮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間,馮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馮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記者了解到,目前對于不同的違法行為,追責時效有所不同。刑事司法是終身追責。行政處罰(比如罰款、沒收、市場禁入等)追責時效一般是2年。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行政監管措施,現行的是2008年發布的《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該規定沒有關于追責時效的明確表述。2026年1月,為進一步規范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證監會表示,監管措施是獨立于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措施類型,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在程序要求方面,與2008年辦法相比,新發布的辦法新增了實施期限等多項程序要求。
一般追責時限是2年。“等新辦法在6月30日正式實施后,估計就很難再看到行政監管措施倒查10年的了。”上述證券律師向記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