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歡宋連斌教授的學術品格,勇敢擔當,《枉法仲裁罪批判》直接對枉法仲裁罪猛烈開火。
我一慣看不起注釋刑法學派,不管多惡心的罪名,都能解釋出花來。
學術研究不是為權力背書,而是為了張揚權利。
而律師們卻接受刑法306條辯護人、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又逆來順受刑法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莫敢誰何。
我數次對虛假訴訟罪開炮,律師們甚至不理解。而且我反對刑法306條已經20多年了,會一直反對下去。
306條、307條之一性質上反對律師、否定律師,比枉法仲裁罪反對仲裁員還要惡劣。
如果有這類案件我優先代理,以舍我其誰的精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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