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核苷酸治療藥物(Oligonucleotide Therapeutics, ONTs)是一類成熟的藥物,通過與mRNA等分子靶點結合,調控特定致病蛋白或其變異體的表達,從而實現精準治療。從藥物分類與監管現狀的角度,ONTs既不屬于傳統小分子,也不完全等同于生物大分子。不過,與生物藥有些相似,作用機制高度特異、藥效持久、模擬天然生物學通路。但又是化學合成所得,并常含化學修飾以提升穩定性、效力和持久性。
目前行業普遍依據以下ICH指南開發ONTs:ICH M3(R2)、ICH S6(R1)。全球尚無專門針對ONTs的國際統一監管指南。“ICH S13——寡核苷酸治療藥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尚在起草階段。目前主要依賴:行業實踐、企業公開的非臨床數據、跨行業工作組白皮書(如OSWG、EFPIA ONT非臨床工作組)、已獲批產品的公開審評報告或者個別國家如日本的ONTs非臨床研究指南。
本文結合以下4個來源的文獻,對不同視角的寡核苷酸類藥物非臨床研究要求的異同點進行回顧性分析。
日本PMDA于2020年發布的ONT專屬指南,《Guideline for preclinical safety assessment of oligonucleotide therapeutics》。
2024年,美國FDA發布的相關草案指南《Nonclinical Safety Assessment of Oligonucleotide-Based Therapeutics Guidance for Industry》。
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與江蘇鼎泰2024年發表的《寡核苷酸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的一般考慮及案例分析》一文,CDE與其它企業也合發過類似文章,但時間較早,主要參考2024年這篇。
國際制藥創新與質量聯盟(IQ Consortium)下屬的DruSafe ONT工作組2026年代表工業界觀點的《An Industry Perspective on Key Considerations for the ICH S13 Guidance: Non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s of Oligonucleotide-Based Therapeutics》一文。
總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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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看出,由于缺乏全球統一的指南,不同國家或者機構、組織對寡核苷酸這類產品非臨床研究的要求或者理解還是有些區別的。工業界的觀點由于不代表監管機構,其訴求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要求也不太一樣。挑幾個點稍作討論。
次要藥效學
CDE和日本PMDA里面沒涉及次要藥效學內容。IQ DruSafe ONT工作組不推薦常規開展針對其他離子通道、GPCRs、轉運體或酶的體外篩選。FDA則掰成兩半,對于通過核酸雜交發揮作用的 ONTs,通常不需要進行典型的小分子藥物次要藥效學研究。對于非核酸雜交發揮作用的ONTs,如適配體,則要開展。這點,FDA的要求更合理一些。
安全藥理學
首先,4個渠道比較一致的觀點是需要評估心血管、呼吸、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可以整合入一般毒理研究開展。FDA還提醒在PD效應最大化時以及 Tmax時進行評估。當然,FDA這個要求不僅適用于寡核苷酸這類藥物了,是個通用要求。
細微區別有兩點,一是什么情況下開展hERG,什么情況下豁免?二是局部給藥特殊場景的特殊要求。關于hERG,4家統一觀點是不作為常規推薦。言外之意,寡核苷酸類藥物作用于hERG的可能性及風險很低,研究意義不大。但是,什么情況下建議開展呢?IQ DruSafe ONT工作組建議當靶標/脫靶可能影響 hERG時或體內遙測研究中觀察到QTc間期延長時考慮開展。FDA認為靶標影響hERG或心臟蓄積時需開展。CDE和鼎泰這篇文章認為若體內發現心血管相關風險,可能需要開展hERG。PMDA認為僅當體內心血管評估有發現時考慮體外驗證。可以看出,CDE和PMDA描述類似,只有在體內看到心血管安全性信號,再回頭做下hERG交叉確認。IQ DruSafe ONT工作組和FDA則要求更嚴格,從靶點或脫靶風險角度作為額外約束,只要候選藥物有潛在影響心臟鉀離子通道的風險,就應開展hERG研究。二者相比,FDA看似更為嚴格一些,如果藥物有心臟蓄積,無論是否看到心血管安全性信號,都應開展hERG研究。關于局部給藥特殊場景的要求,IQ DruSafe ONT工作組和PMDA壓根沒提。CDE這篇簡單提了一句,對于高風險場景(如中樞分布)需單獨開展。FDA則認為,局部給藥(如鞘內、吸入)需強化對應器官系統評估。只看到這里,兩個機構的觀點是類似的。但FDA保留了一定的豁免靈活性,對于特征明確的 ONT 類別,若采用局部給藥(如玻璃體內注射或局部涂抹)且已證明全身暴露量可忽略不計,則可能不需要傳統的安全藥理學研究。
動物種屬選擇
需要進行嚙齒類+非嚙齒類的研究,且其中一種最好是藥理學相關動物種屬,即至少1種種屬能評估在靶毒性,一種評估脫靶毒性,這點大家是統一的。沒有藥理學相關動物種屬怎么處理呢?建議同樣在嚙齒類+非嚙齒類開展研究,測試臨床候選藥物,以識別非雜交依賴的效應(如免疫刺激或蛋白結合引起的毒性)。這種情況,需要開發一款替代分子,在其中1個種屬中伴隨考察在靶毒性。以上內容,4個來源的要求類似。區別在于,工業界還有些更具體的訴求,比如是否某些場景下可以支持單物種研究,比如無相關種屬/無替代分子(FDA不允許),亞慢性研究無不良毒性(似乎可行,比如3個月雙種屬無毒,6或9個月采用單種屬),偶聯抗體的某些場景等。
重復給藥毒性試驗
首先關于高劑量的設置,出現了很大的分歧。IQ DruSafe ONT工作組建議參照ICH S6,FDA則建議參考ICH M3(R2),PMDA也是偏向ICH M3(R2)。CDE則比較巧妙的避開這個爭議話題,畢竟不是正式的指導原則文件。工業界的論點很清晰,ONTs血漿PK與組織PD脫鉤。血中快速清除,但組織暴露持久、藥效長期維持;M3(R2)基于50倍AUC安全邊際,適用于小分子,但對ONT毒性由組織內作用決定,非血漿暴露,機制上不相關。而且,技術上也不可行(遞送系統飽和,無法達到高AUC),易引發種屬特異性假象(如猴特異性補體激活),降低臨床相關性,增加不必要的動物使用。
給藥頻率設計方面,FDA認為ONTs在動物中的半衰期通常比人體短,給藥頻率可能高于人體,建議用PD生物標記物指導給藥頻率設計。PMDA則認為藥頻率參照預期人體PK。很明顯,FDA的要求更為合理一些。
關于恢復期的設計,IQ DruSafe ONT工作組提出了一些豁免恢復期組別設計的場景。不過,監管機構均未接這個茬。
遺傳毒性
FDA、NMPA、PMDA均認為純天然核酸 ONT 無需開展,化學修飾 ONT 需遵循ICH S2(R1)開展。IQ DruSafe ONT工作組則認為如果化學修飾已有充分遺傳毒性數據支持其安全性,無證據表明其靶點或潛在脫靶機制具有遺傳毒性風險,也不需要開展。只有采用了新型化學修飾的才需要開展。而且,IQ DruSafe ONT工作組認為即使需要開展體內微核,也建議整合入一般毒理研究,不必單獨開展。IQ DruSafe ONT工作組建議個人認為避免了對化學修飾ONTs的一刀切,更合理一些。
致癌性
其中一個比較大的分歧是關于替代分子的致癌性研究。FDA認為無相關種屬時可用替代分子評估與預期藥理相關的腫瘤風險,設計中應同時包含替代分子和臨床候選藥物。IQ DruSafe ONT工作組不鼓勵使用嚙齒類替代分子進行致癌性研究,理由同ICH S6(R1)對生物藥的規定,同源產品在致癌性研究中價值有限。NMPA和PDMA未涉及這一話題。
免疫原性/免疫毒性
這里只提兩點。一是免疫毒性指標不是大而全的測,推薦細胞因子和補體。二是ADA檢測,IQ DruSafe ONT工作組認為當出現TK特征顯著改變,或PD反應異常,或出現無法解釋的毒性是考慮檢測ADA。FDA個人認為也是傾向于看到對PK/PD產生影響時,再關注ADA檢測。究其原因,已上市ONTs的ADA對PD、藥效或安全性的影響很小。當然,這些都需要最新的ICH S13明確,何時檢測ADA,還是作為常規毒理終點之一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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