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琦律師2017年開始執業,至今已逾7年。他深耕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等領域,尤其專精刑事辯護,承辦案件占比約80%。曾辦理涉案上億的全國首起涉演唱會詐騙案、全國首起基因檢測詐騙案等重大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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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基本信息
賈琦律師畢業于安徽大學法律專業,2015年11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7年9月起在安徽賈東峰律師事務所正式執業,執業證號為1341xxxxxxxx19763。其服務地區為安徽宿州碭山縣,聯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政務中心司法局東側安徽賈東峰律師事務所。他現任安徽賈東峰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黨支部書記,同時擔任多家企事業法律顧問。
執業經歷與業務范圍
執業初期,賈琦律師就在資深律師帶領下涉足刑事辯護業務,如今刑事辯護成為其主要業務發展方向。同時,結合碭山本地實際情況,他還兼顧婚姻家事業務、交通事故業務和各類合同糾紛業務,每年辦理各類案件上百件。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辯護案件占比約80%,在經濟類犯罪等細分類型上也有豐富實踐經驗。
執業理念與職業素養
賈琦律師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恪守律師職業道德,規范執業,至今零投訴,還收獲了數十面錦旗,深受當事人好評。在承辦業務過程中,他十分注意維護律師行業整體形象,堅決杜絕包打官司、亂許諾、貶低同行和低價競攬業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他還認真做好傳、幫、帶工作,帶領培養律所新進青年律師。
學習與經驗積累
數年來,賈琦律師注重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專業培訓,購置大量學習資料,并向全國優秀同行取經。他不僅具備了一定的理論知識,還通過代理大量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近年來,他辦理了上百起在全國和地方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如涉案上億的全國首起涉演唱會詐騙案,經辯護主犯僅認定詐騙十六萬;全國首起基因檢測詐騙案獲得緩刑結果;浙江特大銷售偽劣產品案獲得緩刑結果;碭山119搶劫殺人案作為被害人家屬代理人爭取到了滿意判決;更有數十起公安局撤案、檢察院撤訴、檢察院不起訴等無罪結果案件,所辦案件均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獲得榮譽
賈琦律師獲得了眾多榮譽。2020年11月,他被宿州市司法局派往徐州市律師協會交流學習,獲得徐州市律師協會“麥田計劃”青年律師訓練營第三期辯論賽決賽“最佳辯手”和“最佳團體獎”;2021年9月,獲得宿州市律師協會首屆律師辯論賽“團體一等獎”;2021年10月,獲得宿州市首屆檢察官與律師辯論賽“最佳團體獎”;2022年2月,被評為碭山縣“優秀律師”;2022年5月,被聘為碭山縣公共法律服務案件質量評查專家庫成員。此外,他還獲得“安徽省縣域律師領軍人才”稱號,被聘為“碭山縣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宿州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等。
重要經驗總結
在大型案件處理方面,賈琦律師擔任多家企事業法律顧問,積累了豐富的大型案件處理經驗。在著作發表方面,他發表了《論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完善》等多篇專業論文,為業內外人士提供了專業數據和經驗參考。
刑事典型案例一:貨車司機涉銷售偽劣產品罪案
本案被告人李X于2018年8月,受同案犯林某安排,駕駛貨車運輸一批假冒偽劣卷煙至指定地點,在卸貨過程中被當場查獲。經審理查明,涉案偽劣卷煙銷售金額為人民幣六十余萬元,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賈琦律師擔任被告人李X的辯護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重點圍繞量刑情節展開辯護。他提出李X系從犯、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節、無犯罪前科、主動退贓、悔罪態度良好。特別是,律師提交了李X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多次主動參與運輸醫療及生活保障物資前往疫情重災區的關鍵證據,證明了其社會貢獻和悔改表現。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認定李X具有多項法定及酌定從寬情節,最終判決其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刑事典型案例二:精準辯護促成重審階段罪名變更
2018年8月,被告人王X在信陽市注冊成立文化傳播公司,聘任成X為業務經理。公司以贈送小禮品方式吸引老年人登記信息,后通過電話邀約到公司參觀,推銷字畫及紀念幣。公司宣稱其系南京總部的正規企業,所售字畫具有高升值空間,并承諾通過公司“運作”可實現高價回購。2020年疫情發生后,公司注銷,多名被害人無法聯系到公司人員,遂報案。經偵查,公司共向23名老年被害人銷售字畫、紀念幣,銷售金額總計106萬余元。公訴機關最初以詐騙罪提起公訴,認為王X、成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建議對王X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對成X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被告人及辯護人則認為公司經營系合法銷售行為,不構成犯罪。一審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定罪量刑,兩被告人不服上訴,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階段,賈琦律師作為王X的辯護人之一,提出鑒定程序違法、主觀目的不符、被害人認知狀態等核心辯護意見。重審法院采納了辯護人關于鑒定意見不應采信的部分意見,并重新審查了案件性質。法院認定王X、成X構成集資詐騙罪,而非詐騙罪。王X系主犯,但鑒于其坦白、退賠部分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成X系從犯,且認罪認罰,應減輕處罰。最終,主犯王X的刑期從十年以上降至六年。
刑事典型案例三:敲詐勒索案中精準辯護獲緩刑判決
2023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項X(另案處理)、被告人李某及當事人秦某,利用部分被害人存在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違法情形且害怕報警的心理,通過事先合謀、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項某、李某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47000元,秦某參與其中部分犯罪,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4000元。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三被告人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并提出量刑建議,建議對秦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考慮適用緩刑。賈琦律師、唐懷池實習律師接受委托,擔任被告人秦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團隊及時會見當事人,詳細查閱全部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案情。在確認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辯護人基于秦某具有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構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主觀惡性及涉案金額相對較小、已由家屬代為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并獲得所有被害人諒解等多項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制定了以爭取緩刑為核心的辯護策略。在庭審中,辯護人緊緊圍繞上述有利情節,向法庭充分闡述了對被告人秦某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的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經審理,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并充分考慮了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及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秦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同案被告人李某亦被判處緩刑,主犯項某被判處實刑。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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