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通報
為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在2026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侵害群眾利益、破壞市場環境的典型案件。以此警示各類市場主體守法誠信經營,持續營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費環境。
一、山西省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涉嫌使用過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簡介: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山西省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的經營場所倉庫現場檢查中發現,倉庫中放置有過期的食品原料,執法人員現場對該過期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銷售食品和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成立,其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產品銷售金額6726.09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和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給予警告;2.沒收扣押過期食品原料;3.沒收違法所得6726.09元,罰款85000元;罰沒款共計91726.09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餐飲單位使用過期原料加工食品、未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的典型案例。市場監管部門對其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對各類餐飲經營主體具有強烈警示作用,倒逼食品從業者完善內部質量管控,規范原料采購與使用流程,切實守住飲食安全底線,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執法力度。
二、運城市李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肉類加工案
案情簡介: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李某經營的肉類加工點無證從事肉制品加工銷售,并對其依法開展核查,該加工坊主要加工羊頭、羊心肺、羊肝,加工場所為拆遷廢棄房且未辦理《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許可證》。經查,在其存放的冷庫中發現有原料羊頭163袋零53個羊頭、羊肝肺156箱零30斤、羊肚8袋零35斤、亞硝酸鈉3包、氫氧化鈉3包、碳酸鈉2包,銷售金額5832元,違法所得5832元。
處理結果:李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2、沒收違法所得5832元;3、罰款50000元。罰沒款共計55832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查處無證加工肉制品的典型案例。當事人在廢棄房屋內無證生產加工羊雜等肉制品,違規存放食品添加劑與化工原料,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嚴厲處罰,有力打擊了非法食品加工行為,規范了肉制品市場秩序,切實維護群眾食品安全和合法權益。
三、永濟市某男裝店涉嫌生產假冒“啄木鳥”注冊商標的服裝案
案情簡介:永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永濟市某男裝店涉嫌經營假冒的注冊商標為“啄木鳥”的服裝”。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永濟市某男裝店進行檢查。現場經“啄木鳥”商標注冊人(七好集團有限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員辨認,共發現涉嫌假冒“啄木鳥”注冊商標的服裝763件,涉案服裝價值為140122.3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通過非法渠道采購無標識服裝,再通過非法渠道采購假冒“啄木鳥”商標的吊牌和Logo,自行進行加工生產。違法經營額已達刑事立案標準,其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永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并移送涉案生產銷售的假冒侵權服裝及相關證據材料。
典型意義:本案涉案時間跨度較長,涉案物品數量較多,涉及上游供貨商區域跨度較廣,調查取證難度極大,嚴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權益。本案查辦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跨區域調查取證,權利人的配合負責,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原則,仔細對涉案物品認真辨別,逐一理清進銷脈絡,及時固定證據,準確、合理、依法、依據為涉案物品計算價格,為知識產權案件的涉案價值的固定和查辦奠定了基礎。
四、絳縣張某涉嫌銷售存在混淆行為的茶葉案
案情簡介: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張某位于商貿城中的經營場所進行行政檢查,發現帶有“中組部禮品中心”的茶葉16盒,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對發現的16盒茶葉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當事人手機上提取了采購用于包裝茶葉的包裝盒的購買記錄。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之規定,構成實施混淆行為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印制、包裝的茶葉16盒;2.罰款12500元。
典型意義:本案對廣大經營者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它提醒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實施混淆行為。同時,也提示經營者在采購和使用包裝材料時,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包裝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解,從而避免因違法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
五、運城市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范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案情簡介: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當事人詢問筆錄簽名與電梯維護保養記錄上的簽名筆跡不一致,電梯維保記錄簽字均為銷售公司的電梯維保人員代簽。
處理結果: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9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件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認定維保公司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未落實客戶簽字確認等行為構成違法。這向電梯維保行業傳遞明確信號:維保不僅是技術活,更是法定責任,企業必須建立規范的維保流程,確保每一項操作都有據可查、有責可追,杜絕“走過場”“假維保”,從源頭上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六、河津市某美容店涉嫌銷售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河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河津市某美容店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2瓶瓶身為白顏色化妝品,該化妝品無標簽且無外包裝盒,無法獲取生產廠家及生產許可等相關信息,當事人未查驗該產品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也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截至案發時,銷售給顧客2瓶,銷售金額共計780元。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河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給予警告;2、沒收無標簽化妝品2瓶;3、沒收違法所得780元;4、罰款2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當事人因“未查驗產品市場證明”和“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被處罰,直接指向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核心要求。這向所有化妝品經營者(尤其是美容院、美發店等非傳統零售渠道)傳遞了明確信號:合規經營不僅是銷售合格產品,更在于建立完整的追溯鏈條。經營者必須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每一件化妝品來源可查、質量可控,不能以“顧客免費使用”或“產品量小”為由規避責任。
七、運城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自立項目收取公共照明費案
案情簡介: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12315”投訴舉報平臺轉交,運城市鹽湖區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自立項目收取公共照明費的違法線索。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經查,自2021年起至執法檢查時共收取該小區133戶公共照明費21840元(每戶一年60元)。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要求該公司退還了收取的公共照明費21840元 。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8392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查處物業違規自立項目收費的典型案例。當事人擅自向業主收取公共照明費,加重群眾負擔,侵害業主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退款并處罰款,有力規范了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了業主切身利益,促進了物業行業守法誠信經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