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哪些情況下勞動爭議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法律解答」
目前全國范圍內并沒有律師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明文規定。只有深圳在這方面有明確的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然而,律師收費的方式通常一個階段會收取一次。換而言之,倘若勞動者與律師之間達成一致,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以及執行階段,可以分別收取律師費。實踐中也有部分律師選擇打包幾個階段收取。為了避免爭議,深圳人大又做了進一步規定。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解釋 勞動者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律師代理費的,應當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一并提出。但勞動者作為仲裁被申請人或者訴訟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等無法提起仲裁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過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勞動爭議處理整個過程中(包括仲裁、訴訟、執行等階段),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的總額上限。
另外,有些地方認為勞動者倘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協議中有對律師費明確約定的,也可以予以支持或考慮。
遼寧
關于某有限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因雙方競業限制協議中對訴訟代理費等有明確的約定,現因馬某違約導致訴訟,一審法院結合行政部門律師代理費的相關規定及本案事實,酌情確定馬某支付某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21,200元并無不當,本院不予調整。
參考案例:(2023)遼01民終19639號
在本案中,除雙方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明確約定的違約金100,000元,以及原告為案件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屬于原告因被告的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實際損失,除此之外,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遭受了其他實際經濟損失。故原告按照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推算其在某某公司1工作期間獲得的勞動報酬,從而主張其損失金額,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合雙方《競業限制協議》關于離職后一次性違約金之約定,以及考慮到原告確為追究被告的違約行為支出了合理的取證、訴訟成本若干,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50,000元。
參考案例:(2024)滬0115民初64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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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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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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