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明是被害人,卻要繼續審理案件,令人驚詫”。知名律師范辰發文稱,其辯護的一起由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區法院”)審理的“尋釁滋事案”中,辯護律師認為審理法院同時是被害人,并提出了管轄異議。但在律師提出管轄異議的兩個多月后,法院仍通知他們繼續開庭審理。
3月18日下午,“法度Law”致電高新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咨詢領導后回復“只能線下提交證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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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案件的旁聽者透露,該案涉及此前備受關注的鄭州西棠樓盤項目,該樓盤曾被譽為“鄭州最高學歷小區”“高學歷人才樓盤”,涉案人員被指控涉嫌尋釁滋事罪,由高新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共七名被告人,多名律師參與辯護。范辰律師是被告人之一王某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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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控,鄭州金橋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橋公司”)與永威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威公司”)曾合作開發西棠樓盤項目。為推進項目,雙方將該項目預售房款共計10.115億元投入至鄭州市鄭東新區北龍湖地產項目。然而,由于經濟利益糾紛,該筆資金未能及時回籠,導致西棠項目停工,進而引發業主恐慌及網絡負面輿情。
起訴書指控,面對困境,趙某龍(已另案起訴)與永威公司預謀通過網絡輿論戰的方式,實現永威公司退出北龍湖項目并接手操盤西棠項目的目的。為此,雙方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成員包括趙某龍、永威公司工作人員白某晨、呂某濤、王某等人。為實現上述目的,他們先后撰寫數篇含有虛假信息的文章在網絡上散布。
起訴書指控,經查,上述涉案人員在網絡上散布的虛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0.115億資金由金橋公司挪用”、“崔某旗空手套白狼”、“鄭州最高學歷小區”、“高學歷人才樓盤”、“表演式復工”等,并對政府官員和司法人員進行抨擊,引發大量網民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質疑,嚴重損害了鄭州乃至河南省的形象。
辯護律師告訴“法度Law”,“結合在案證據可以看出,司法人員顯然是指高新區法院、鄭州中院司法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包括高新區法院、鄭州中院在內的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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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章部分內容截圖)
據涉案文章顯示,多篇案涉文章中均有對高新區法院、鄭州中院及司法人員的負面內容。
辯護律師認為,高新區法院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本案指控的核心事實具有利害關系。例如,案涉文章提到崔某旗在兩級法院的案件中“百戰百勝”,并質疑相關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據此,按照指控邏輯,高新區法院、鄭州中院是本案的被害人,兩級法院不應審理此案,應整體回避,并報請河南高院指定異地管轄。
另據案涉文章中提到的高新區法院劉某,現任民事審判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法官。其被質疑“審理鄭鍋公司8個案件,鄭鍋公司全勝”、“根據金額大小,與法官、律師、執行、自身四方形成一條產業利益鏈發揮了作用”、“通過利益輸送鉚釘司法系統個別關鍵人物,為通過司法渠道獲取非法利益做好鋪墊”等內容,范辰認為,不能由其所在的高新法院審理該案。
另外,辯護律師表示,本案中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等系此前被另案處理的趙某龍一案的辦案人員,在趙某龍案和該案基于一個事實的前提下,為避免他們先入為主的預斷,應回避該案的審理。
目前,該案仍在開庭審理中。
上述該案與高新法院及鄭州中院是否有利害關系?是否應移交異地法院審理此案?
北京本權律師事務所杜兆勇律師向“法度Law”表示,“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世界通則,高新區法院是案件被害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怎么能審理此案。如果高新區法院硬要管轄,將是嚴重的程序違法,二審必然會發回重審,如此,不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造成對被告人的不公,不論判決結果如何,都將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林斐然律師告訴“法度Law”,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林斐然認為,該案應結合網貼發言來看,如只是單純指責、質疑,無明確事實和證據,恐怕未必能構成法定回避和異地審理理由。故需要進一步審視網貼中是否有具體事實、線索、證據,如程序違法、法官不當行為、地方干預跡象,作為申請異地審理的初步證據,證明“原審法院審理可能影響公正”,并上級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由上級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馮志遠律師向“法度Law”表示,鄭州高新法院和鄭州中院與本案具有明顯的利害關系。
馮志遠表示,結合公開信息,案涉的相關文章中明確提及鄭州高新法院和鄭州中院在被舉報對象提起訴訟的相關案件中顯示出不客觀、不公正的情況,并進而使得被舉報對象在相關訴訟中獲得勝訴,舉報文章及舉報人對鄭州高新法院、鄭州中院的中立立場產生了明顯的質疑。而今,被告人因相關舉報文章被追訴,審理案件的法院是鄭州高新法院,二審是鄭州中院,自然而然會形成被告人對鄭州高新法院、鄭州中院能否客觀、公正審理案件的巨大合理懷疑。因涉及鄭州高新法院、鄭州中院的網絡文章被審理并裁判,案件無論如何處理,都會與被告人之間形成明顯的利害關系。
馮志遠認為,任何人都不得在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中擔任法官。就回避制度而言,無論是主動回避還是被申請回避,設計的初衷都是為了保障案件能夠不偏不倚得到公正的審理。如果鄭州高新法院、鄭州中院在案涉網絡發文中已經被指出存在不公正情形,屬于“被控訴對象”,再行審理因網絡發文被追訴的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并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自然而然會使得公眾認為有“打擊報復”的嫌疑。由“被控訴對象”審理作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舉報人,有違“任何人都不得在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中擔任法官”的基本的刑事訴訟法理。
馮志遠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鄭州高新法院和鄭州中院在案涉相關文章中已經被指出存在不客觀、不公正情形,無論從法院整體意義上,還是該院相關法官個人意義上,案涉網絡文章的舉報人的行為與他們都有不能否認的利害關系,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中擔任法官”的回避法理要求,包括院長在內的鄭州高新法院、鄭州中院所有法官都需要予以回避,當然屬于不宜行使管轄權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為避免鄭州高新法院、鄭州中院被認為作為本案受害人審理此案,且屬于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進而有損害公正審判、影響法院聲譽,也為了保障法院的審判過程和判決結論具有公信力,本案有必要將案件指定到鄭州以外的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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