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倩
一公司因拖欠員工工資,被法院判決敗訴后仍遲遲不支付欠薪,被員工申請強制執行。不料,在執行過程中,該公司因注銷登記不能償還所欠工資,員工還能找誰討要工資?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案例。該案中,該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員工為索要工資,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最終法院支持了員工的訴求。
【案情介紹】
趙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因公司欠薪,其申請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該公司應支付趙先生工資。判決生效后,公司卻遲遲不支付欠薪。
無奈之下,趙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該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為順利要回工資,趙先生將該公司股東孫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追加二人為該案的被執行人。
【庭審過程】
孫某和李某不同意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并表示在公司注銷之前,已經口頭通知了趙先生;趙先生則表示,他是在申請執行過程中才知道公司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之后查閱企業檔案登記材料,得知公司已被注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先生的工資確實屬于該公司尚未清償的債務,且直至公司因解散而注銷登記仍未償還。公司注銷登記前,雖在形式上組成了清算組并向工商管理部門備案,但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書面通知趙先生。
法院認為,該公司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趙先生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拿不到工資。作為公司股東,孫某和李某應對公司未償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確認追加孫某和李某為該案的被執行人,對公司所欠趙先生的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案說法】
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股東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公司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是否進行了依法清算。如果公司只是在形式上履行了清算程序,但實際上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清算程序和實質要件,股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如欠付勞動者工資或仍有未清償完畢的債務,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結清債務,如無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執意辦理注銷企業手續,勞動者要求股東承擔相應責任的,股東應依法承擔相應給付義務。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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