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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9月,丁某駕駛重型貨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張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張甲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起事故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調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與張甲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案涉重型貨車在甲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5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甲的近親屬包括配偶李乙(1954年出生),無固定收入來源,身體患有慢性疾病,無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主要依靠張甲扶養。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乙作為原告,將丁某及甲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各項損失共計63萬余元,其中核心訴求包括李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10年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庭審中,被告甲公司提出抗辯:其一,李乙有成年子女,應由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不符合被扶養人資格,不應支持其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二,張甲死亡時已年滿70周歲,根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僅能計算10年,李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年限應受此限制,不應單獨按10年標準支持;其三,請求法院核減各項損失金額,在保險限額內合理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其一,關于李乙的被扶養人資格,李乙提交的醫院診斷證明、社區證明等證據,足以證實其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固定生活來源,其與張甲系夫妻關系,張甲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子女贍養義務與配偶扶養義務并行不悖,不能因李乙有子女贍養就否定其被扶養人資格,故李乙符合被扶養人法定條件;其二,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與死者年齡、死亡賠償金計算年限無法律關聯,李乙1954年出生,主張10年生活費符合法律規定;其三,關于計算標準,依據2024年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未超過法定賠償限額。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甲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原告方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部分損失,剩余損失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同等責任比例(50%)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含李乙按10年標準計算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配偶被扶養人資格的認定標準:子女贍養不排除配偶扶養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同時,《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且該義務與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并行不沖突的獨立法定義務,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核心要件:“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需同時滿足。配偶需提供殘疾人證、勞動能力鑒定意見、長期患病診斷證明、社區/村委會無勞動能力證明等材料證實無勞動能力;同時需證明無固定工資、養老金、租金等可維持基本生活的經濟來源(享有低保等基本生活保障的,通常不認定為“無其他生活來源”)。本案中,李乙提交的醫院診斷證明、社區證明等,充分證實其因年齡及健康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任何固定收入,完全依賴張甲扶養,符合核心要件。
子女贍養義務的影響:不能因配偶有成年子女贍養,就否定其被扶養人資格。正如類似案例中法院所認定的,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法律賦予的專屬責任,即便子女有贍養能力,也不能免除受害人對配偶的扶養義務,更不能以此剝奪配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權利。甲公司的該項抗辯混淆了不同法律關系下的法定義務,依法不能成立。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與死者年齡無關聯:高齡死者不影響配偶獲賠
法律明確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依據是“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被扶養人自身年齡、勞動能力狀況”,與死者(受害人)的年齡無任何法律關聯。
死者年齡僅影響其自身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60周歲以上逐年遞減,75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但死者的年齡大小并不改變其對被扶養人負有的法定扶養義務。即便死者為高齡(如本案中張甲年滿70周歲),只要被扶養人符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條件,就有權依法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實踐中,即便死者超過退休年齡,只要其生前仍在勞動并承擔配偶扶養責任,配偶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主張就應得到支持,賠償義務主體不能以死者高齡為由拒絕支付。
筆者寄語
本案的核心價值在于厘清了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認定的三大常見誤區,為類似糾紛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對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近親屬而言,遭遇不幸后應理性維權:一是要明確配偶的被扶養人資格與子女贍養義務不沖突,關鍵在于舉證“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需提前收集醫院診斷證明、社區證明、無收入來源證明等完整證據鏈;二是要知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與死者年齡、死亡賠償金年限無關,應按被扶養人自身年齡和扶養人人數準確核算,避免因認知偏差放棄合法權益;三是面對保險公司的不合理抗辯,可依法通過仲裁或訴訟維權,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確保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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