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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背景
2026年3月23日,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影石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6項專利權屬糾紛,這是大疆首次在國內提起同類訴訟。
根據大疆的訴訟主張,涉案專利集中于無人機飛行控制、結構設計、影像處理等核心技術領域,由大疆前核心研發人員在離職后一年內完成,且與該員工在大疆任職期間的工作任務高度相關,依法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大疆所有。案件已由深圳中院正式立案受理,目前處于訴訟材料送達階段。
大概在2021年、22年的時候,法衡團隊中有7年+知識產權工作經歷的劉律師,還在頭部知產公司工作,當時就已經聽說大疆有一批核心的員工離職把很多商業秘密帶走了,導致里面亂成了一團,沒想到時至今日才真正的起訴。所以商業秘密的案件一般時間跨度都非常長,用2-3年取證是非常正常的。
二、核心法律爭議焦點
本案屬于典型的離職員工職務發明創造權屬糾紛,核心爭議圍繞《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于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展開,具體包括以下四個層面:
(一)“離職一年內”的時間要件認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員工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本案中,雙方均確認涉案專利的發明人系從大疆離職后一年內入職影石并完成專利申請,該時間要件已滿足,不構成核心爭議。
(二)專利技術與原工作任務的“實質性關聯”認定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8號(深圳市衛邦科技有限公司訴李堅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確立的裁判規則,判斷“關聯性”需綜合考量四方面因素:
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其工作職責、權限范圍,以及能夠接觸、控制、獲取的與涉案專利有關的技術信息;
涉案專利的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發明目的和技術效果,及其與原工作任務的相互關系;
原單位是否實際開展了與涉案專利有關的技術研發活動,或者相關技術是否具有其他合法來源;
涉案專利的權利人、發明人能否對專利技術的研發過程或者來源作出合理解釋。
大疆目前已初步舉證,涉案專利的其中一位發明人曾深度參與大疆無人機重點項目的技術開發,掌握核心技術體系,且涉案專利所屬的飛行控制、結構設計等領域與該員工在大疆的工作職責直接對應。影石則抗辯涉案專利系自主研發,其中涉飛控的“跳樓飛行”技術創意來源于公司創始人劉靖康,研發過程獨立于大疆技術體系。
(三)“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事實認定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本案中,大疆主張相關員工掌握其未公開的核心技術資料,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實質來源于大疆的技術積累;影石則需舉證證明專利研發過程未使用大疆的任何涉密技術資源,技術方案形成完全依賴自身研發投入。
(四)發明人隱藏行為的法律定性
大疆指出,影石在國內專利申請中將相關發明人記載為“請求不公布姓名”,但在對應的國際專利申請中列明了該發明人的真實身份,存在刻意規避權屬審查的嫌疑。影石解釋稱該操作系行業慣例,目的是保護研發人員避免被獵頭挖掘,且該規則適用于所有專利申請,并非針對大疆離職員工。司法實踐中,此類署名不一致的行為通常僅作為輔助證據,不會直接影響權屬認定,最終仍需回歸技術本身的關聯性判斷。
三、雙方舉證責任分配與抗辯路徑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本案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一)大疆的舉證責任
大疆作為原告,需完成以下舉證義務:
證明涉案發明人曾在大疆任職,且任職期間的工作內容與涉案專利技術領域直接相關;
證明涉案專利的申請時間在發明人離職后一年內;
證明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與發明人在大疆承擔的工作任務具有實質性關聯,例如提供大疆相關研發項目的立項文件、技術圖紙、研發記錄、員工工作郵件、績效考評記錄等,證明相關技術在員工離職前已進入實質研發階段;
若主張影石存在惡意串通,還需舉證證明影石明知該技術來源于大疆仍以自身名義申請專利。
(二)影石的抗辯路徑
影石作為被告,可從以下角度提出抗辯:
技術來源抗辯:提供完整的研發過程證據,包括需求文檔、研發日志、測試記錄、內部會議紀要、版本迭代文件等,證明涉案專利技術系影石團隊獨立研發完成,技術創意和實現路徑與大疆無關。本案中,劉靖康已披露“跳樓飛行”功能的創意來源于其本人,若能提供對應的溝通記錄、研發參與證據,將對認定權屬產生重要影響;
技術差異抗辯: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與大疆的現有技術進行對比,證明兩者在技術手段、實現功能、技術效果等方面存在實質性差異,未使用大疆的核心技術點;
貢獻比例抗辯:若法院認定部分技術確實來源于大疆,可主張涉案專利系原員工個人知識技能與影石新增研發投入的共同成果,申請認定專利權由雙方共有,而非全部歸屬大疆;
非核心技術抗辯:影石已在公告中強調涉案專利不屬于公司核心技術,且部分專利因產品迭代未實際使用,即使最終認定權屬變更,也不會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四、可能的裁判結果與法律影響
結合當前司法實踐和雙方舉證情況,本案可能出現以下幾種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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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業影響來看,本案是國內消費電子領域頭部企業之間就離職員工技術成果歸屬的典型訴訟,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將對科技企業的人才流動管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產生示范效應:一方面將警示企業完善職務發明管理制度,通過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研發記錄歸檔等方式明確技術成果歸屬;另一方面也將明確研發人員離職后技術創新的邊界,平衡原單位、新單位和研發人員三方的合法權益。
五、案件后續走向觀察
目前案件尚處于立案初期,后續需重點關注以下進展:
大疆是否會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禁止影石在訴訟期間實施、許可他人實施涉案專利;
法院是否會委托第三方技術鑒定機構,對涉案專利與大疆相關技術的關聯性進行司法鑒定;
雙方是否會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例如通過交叉許可、專利轉讓等方式一攬子解決知識產權爭議。
考慮到影石此前已在與GoPro的337調查中積累了豐富的知識產權訴訟經驗,且本案涉及6項專利的逐一事實認定,預計審理周期將在1-2年左右,最終判決結果將對雙方在無人機和智能影像領域的競爭格局產生深遠影響。
專利布局,代律之前已經寫過相關的文章,接下來也會發布更多關于專利的專業解讀文章。
企業的核心技術是企業的命脈,一定要提前規制,提前避免,提前布局,一旦發生, 往往是兩敗俱傷的結果。
根據代律師的經驗。大疆應該也嘗試走過刑事立案,據說,據傳,有涉事人員已經被刑拘(無任何證據支持,只是聽說)。因為此類案件,第一步大家都是去先行政投訴,第二步刑事控告,第三步才到法院這里來。
后續如何,影石有沒有搭建自己的防御護城河,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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