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在網絡司法拍賣、以物抵債等程序中,稅款的承擔往往會引發諸多爭議。而當視野轉入民事執行領域與破產領域,由于稅務局對于稅款的強制執行權,以及稅收優先規定,有關于稅款的相關爭議就尤為復雜,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諸多爭議。本期,我們就執行與破產中涉及稅款的相關問題進行梳理,與讀者分享。
法院不能禁止稅務機關向被執行人提供發票和辦理涉稅事項
閱讀提示:針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多種措施,包括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等等。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了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而《稅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對違法企業實施停止向其出售發票,那么法院能否要求稅務機關不得向被執行人提供發票?本期,我們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案例分析上述法律問題。
裁判要旨
《稅收管理法》授予稅務機關可以對違法企業實施停止向其出售發票的行政執法權,并非等同于賦予人民法院強制稅務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權利。人民法院不能要求稅務機關不得向被執行人提供稅務發票,也不能要求稅務機關不得為其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手續。
案情簡介
一、 2018年5月22日,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判決河北某公司支付劉某工程款870,968元,并支付利息。
二、 2018年11月13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唐山中院)將河北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稅務局未經唐山中院準許,不得為河北某公司提供稅務發票,不得為該公司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手續。
三、 被執行人河北某公司提出異議,認為不能開具發票導致該公司無法經營,不利于履行,請求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唐山中院認為法院要求稅務機關不得開具發票缺乏法律依據,裁定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
四、 申請人劉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唐山中院裁定。
五、 申請人劉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劉某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唐山中院作出要求協助單位不得向被執行人提供稅務發票以及不得為其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手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執行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一、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應當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屬于公權力,應當遵循該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不得作任意擴大解釋,應理解為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稅收管理法》未賦予人民法院強制稅務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權利。《稅收管理法》授予稅務機關可以對違法企業實施停止向其出售發票的行政執法權,并非等同于賦予人民法院強制稅務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權利。
三、針對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措施。若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財務賬目與真實情況不符,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狀況的,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進行財務審計,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罰款措施,涉嫌拒執罪的,還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唐山中院要求協助單位不得向被執行人提供稅務發票以及不得為其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手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執行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 法院不得要求有關部門、單位、第三人協助執行法律規定之外的內容,更不能對被執行人采取法律、司法解釋未規定的措施。法院應當及時糾正超出法律范圍之外的執行措施,協助執行人或被執行人也可以及時提起異議,請求不予協助執行或者解除執行措施。
二、 目前,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權采取哪些執行措施,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給予了明確規定,包括可以查詢、扣押、凍結、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股息或紅利,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地進行搜查,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在法定情形下采取拘留、罰款措施等。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案爭議焦點為唐山中院作出要求協助單位不得向被執行人提供稅務發票以及不得為其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手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執行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首先,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行為,作為一種公權力應當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此處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亦不得做任意擴大解釋,應理解為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可以采取的措施。就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權采取哪些執行措施,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給予了明確規定,包括可以查詢、扣押、凍結、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股息或紅利,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地進行搜查,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在法定情形下采取拘留、罰款措施等。其次,《稅收管理法》授予稅務機關可以對違法企業實施停止向其出售發票的行政執法權,并非等同于賦予人民法院強制稅務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權利。最后,若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財務賬目與真實情況不符,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狀況的,還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進行財務審計,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罰款措施,涉嫌拒執罪的,還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上措施,均是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采取的執行措施,通過依法采取執行措施,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和推進案件的執行。綜上,唐山中院15646號之一協執要求協助單位不得向被執行人提供稅務發票以及不得為其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手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執行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河北高院裁定撤銷15646號之一協執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案件來源
《劉某、河北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7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執行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時于人民法院依法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一:《張文莉、劉樂平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52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發生法律效力。依據唐山中院查明的事實,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依據張文莉的申請,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8911號民事裁定,并于當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891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唐山市住建局協助查封苑英龍名下位于鷺港小區40211002房產及劉樂平名下位于裕興樓117號房產,依法向唐山市住建局送達后,由該局工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簽收。由此,路北區人民法院關于查封劉樂平名下位于裕興樓117號房產的查封裁定和協助通知書已經于送達唐山市住建局時發生法律效力。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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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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