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前不久,16歲癱瘓女孩欣欣誤購演唱會門票、退票碰壁一事,引發關注。上海的歐陽先生求助稱,自己16歲的女兒欣欣癱瘓在床,且存在認知障礙,因“手誤”預訂了一張2000多元的演唱會門票。自己家庭困難,女兒也無法到場觀看,想要申請退票,平臺卻稱“售出不退”,除非讓法院提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證明。據媒體報道,目前,欣欣購票支付的2015元票款已全額退還。
演唱會退票機制一直以來都備受詬病,那么,未成年人誤購高價演唱會門票,購票行為是否有效?票務平臺設置“不退不換”“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立功律師,對此作出專業解讀。
王立功:根據民法典規定,16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購買2000多元的演唱會門票,顯然已經超出此事件中該未成年人在其實際年齡、智力和生活狀況下可以獨立作出的正常消費決策范圍,該購票行為應屬于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認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通常所說的“效力待定”狀態。如果家長明確表示不同意、拒絕追認,該購票行為在法律上不發生效力。在此基礎上,家長可以依法主張該購票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要求票務平臺返還票款。
票務平臺設置“不退不換”“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嚴格規制。如果平臺未以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顯著方式提醒,那么這兩個條款就沒有訂入合同,此時平臺不能依據這個條款拒絕退票。更重要的是,在未成年人誤購、重大誤解、客觀困難等特殊情形下,若平臺仍機械適用“一刀切不退”的做法,實際上排除了消費者在特殊情形下合理請求退票的權利,不合理地減輕平臺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具有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特征。
票務平臺作為經營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交易原則,在消費者因傷殘、疾病等客觀困難無法履約時,提供兼顧自身經營風險與消費者合理期待的階梯式退票機制。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出臺演出票務退改規則的國家標準,明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傷殘等特殊情形下的退票權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