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
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
經依法審查
對被告人王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
和襲警罪兩項罪名提起公訴
2025年12月某日下午,王某在家中獨自飲酒后,駕駛一輛輕型欄板貨車上路行駛,途中直接撞上一輛正在等待紅綠燈的小轎車尾部。事故發生后,王某未停車處理,而是直接駕車逃離現場。被撞車主隨即報警。
惠農交警大隊接警后,值班民警趙某帶領4名輔警迅速出警,并在王某居住的小區門口將其抓獲。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王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辱罵執法人員,并以肘擊、蹬踹、拳擊等方式攻擊民警輔警。交警大隊將王某移交派出所處理,王某仍拒不服從管理,繼續辱罵、威脅、毆打派出所民警,對醒酒椅進行蹬踹,并撕毀強制措施憑證。王某的行為導致交警趙某左側顳部、左眼受傷,經鑒定構成輕微傷;一名派出所民警及4名輔警身體不同程度損傷。
經檢測其血液乙醇
含量161.98mg/100ml
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惠農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嚴重威脅公共交通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其在醉酒駕車發生事故后逃逸,被查獲后以暴力手段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并造成一名民警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檢察機關依法以危險駕駛罪、襲警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平安石嘴山
(來源:寧夏廣電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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