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迷信類詐騙?
迷信類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針對不特定的人群,以封建迷信的手段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活動,騙取受害人公私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常見形式有以下三種:
(一)冒充“道長”“得道高僧”等,做法事斂財
(二)在公開場合高價售賣所謂“開光”法器,稱能消災避禍。
(三)通過辦學、開課等形式售賣對身體有好處的藥品或者療愈課程
二、通過封建迷信行為獲利的辯護要點
(一)迷信活動中對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因對方欺騙行為產生的錯誤認識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通過封建迷信活動獲利的行為,存在不同的認定和判決。例如有法院認為,算命、占卜等迷信活動在現實生活中頗為普遍。這些活動利用人們對未來美好愿望的追求,制造虛假的希望,誘導人們相信命運可以改變。如果這些活動中涉及部分金錢交易,通常不被視為具有欺騙性,因此一般不會被定性為犯罪。
時至今日,盡管封建迷信與現代科學理念相悖,但現實中,此類活動廣泛存在。無論是在宗教場所還是民間,例如宗教活動中的高額費用收取,風水先生提供“風水”服務;還是在線上平臺,如網站、APP、社交媒體賬號等,都有大量運營摻雜非科學原理內容的賬號,其中許多賬號通過這些內容獲利。鑒于這種現象的普遍性,對于這些行為不宜輕易定性為犯罪,否則可能會導致打擊范圍過于廣泛。
(二)帶有迷信要素的提供者若具備一定身份且索求的財物金額相對合理,不應評價為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盈利的多少并不是判斷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決定性因素。如果有人成立公司,并與他人合作,以封建迷信活動作為盈利手段,同時提供這些服務的人員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已經依法備案、注冊或公示(例如和尚、道士),并且他們的盈利行為是基于明確的報酬標準,沒有漫天要價或超出常人理解的范圍,那么這些行為更應被視為普通的商業活動來評價,而不是直接定性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利用封建迷信活動來騙取財產。
(三)具有被法律認可神秘色彩身份人員從事與其身份相符的宣講、傳教活動不屬于詐騙罪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的欺騙行為
如果封建迷信活動的實施者并非使用虛假身份,而是真正的宗教行業從業者,如道士、僧侶、居士或自行出家修行者,并且隸屬于合法的道觀或寺廟,且在活動中利用了人們對未來的美好期望制造幻象,這樣的行為應當不被視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四)罪輕辯護方面,不具有相應身份的人舉行迷信活動收取他人財物的,可以成立非法經營罪
即便封建迷信活動涉及非法獲利,將其定性為詐騙罪并不妥當,而應考慮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和處罰。在實際案例中,情況復雜多變。例如,非宗教人士張三與具有宗教資格的李四(如道士、僧侶)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吸引客戶,并以合理價格銷售封建迷信服務(包括算命、占卜、法事等),最終由李四這樣的宗教專業人士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活動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于封建迷信獲利活動的評價,不應孤立看待張三和李四的行為。從整體行為來看,張三通過吸引客戶,利用人們對未來的美好期望制造虛假幻想,而李四這樣的宗教專業人士則實施封建迷信活動并獲得利益。這屬于非法經營罪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因此,筆者認為,這種行為更應被視為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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