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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人民法院報》2026年2月2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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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緊密的商業伙伴,到對簿公堂的競爭對手,一場橫跨太平洋、關涉生命健康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歷經數輪交鋒,近日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落下帷幕。這起中澳高端醫療設備企業之間的UCM品牌訴爭,并非普通商業摩擦,而是在雙方長期合作背景下,一方“另起爐灶”并全線模仿對方商業標識而引發的糾紛。法院基于雙方長期合作的特殊背景,充分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目的,對案涉商業標識是否“有一定影響”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作出認定,不僅為存在特殊關聯的市場主體厘清競爭行為邊界,更旗幟鮮明地昭示:在國際商業舞臺上,誠信與契約精神是不可逾越的基石,中國司法始終以平等、有力的保護,捍衛這一基本價值與理念。判決生效后,中國澳大利亞商會、澳大利亞貿易投資委員會等機構對本案裁判傳遞出的誠信合作、契約精神、平等保護以及對生命健康領域秉持敬畏之心的價值導向予以高度評價,堅定了澳方權利人在華投資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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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思康公司創始人、澳大利亞昆士蘭大學Robert Phillips教授,向合議庭贈送錦旗,由衷稱贊中國法治環境的公正與完善
昔日股東變成競爭對手
優思康公司(Uscom Limited)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澳大利亞心血管醫療設備企業,于2003年12月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為“UCM”。該公司核心產品“USCOM心輸出量測量儀”能夠以無創方式測量心臟血流,并評估心率、心輸出量等關鍵血流動力學參數。自2004年優思康公司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以來,該產品被廣泛應用于各類臨床場景,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和學術聲譽。
自2022年7月起,優思康公司發現蘇州大圣公司(化名)在其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醫療器械注冊證等多處標注“UCM”標識,且該公司的產品測量界面亦使用了與優思康產品界面相近似的波形顏色組合。協商未果后,優思康公司一紙訴狀將蘇州大圣公司以及優思康公司的前國內經銷商上海圣一、上海圣二(均系化名)三家公司告到法院,指控上海圣一、上海圣二公司利用經銷合作期間所獲取的優思康公司產品資料,與蘇州大圣公司共同實施了商業仿冒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優思康公司合法權益,要求三家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產品型號中使用“UCM”標識,停止抄襲“USCOM心輸出量測量儀”測量界面的波形顏色組合樣式等,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共計100萬元。
經查,三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均為孫某。而孫某與原告優思康公司淵源頗深:早在2016年,孫某就成為優思康公司的五大股東之一。2014年至2017年,孫某陸續成立上海圣一、上海圣二公司,兩家公司先后作為優思康公司在中國市場的授權經銷商,銷售“USCOM心輸出量測量儀”等產品。雙方在經銷協議中明確,USCOM相關的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均歸屬優思康公司所有,經銷商不得擅自篡改產品信息,亦不得從事侵權、仿冒等行為。至2022年,雙方保持多年的經銷關系不告而終,孫某另設立的蘇州大圣公司所生產的心輸出量測量儀陸續銷往國內各大醫院。
二審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優思康公司主張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簡稱,一審法院認為,優思康公司“UCM”標識僅作為其公司股票代碼使用,優思康公司未能證明該標識在中國相關市場上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簡稱,故對于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優思康公司主張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涉案波形顏色組合系在設備開機使用后,設備屏幕上出現的多普勒流量波形圖,該圖形不屬于《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所稱的商品包裝,同樣亦不屬于商品或包裝上附加的裝潢,無法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對優思康公司的該項主張亦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了優思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優思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UCM”標識,該標識雖起源于優思康公司的股票代碼,但其通過在年報、官網、宣傳材料以及第三方媒體的長期、持續使用與報道,已在實際商業活動中演變為指代該公司的識別符號。在血流動力學監測這一專業領域內,相關公眾能夠將“UCM”與優思康公司建立穩定聯系,該標識已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蘇州大圣公司在同類產品上突出使用“UCM”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優思康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關于產品測量界面的藍色波形、紅色描記組合,其雖然不完全符合傳統意義上的商品裝潢特征,但該組合通過優思康公司的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識別性。考慮到雙方的特殊關系,蘇州大圣公司對此進行模仿,主觀上具有不正當獲取他人商業成果的意圖,客觀上加劇了混淆的可能性,該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判決,蘇州大圣公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優思康公司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根據蘇州大圣公司侵權主觀過錯、侵權規模情節以及維權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為80萬元。
裁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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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特殊關聯主體競爭行為邊界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誠信經營的市場競爭秩序。本案不同于一般市場主體之間的偶發糾紛,而是存在特殊關聯企業之間所發生的爭議。基于雙方當事人存在長期合作的特殊背景,本案對于商業標識是否“有一定影響”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應置于雙方歷史關系的語境中進行綜合考量,充分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目的,立足于行為正當性的判斷標準對本案作出相應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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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以資產規模等泛化指標否定企業標識影響力
首先,在標識顯著識別性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企業名稱簡稱的保護,旨在維護其經實際使用所形成的識別市場主體的功能。優思康公司的英文名稱為“Uscom Limited”,其主張“UCM”系其英文企業名稱簡稱。綜合在案證據,“UCM”最初作為優思康公司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代碼,本身即具備識別特定主體的功能。該公司自2003年上市以來,持續在其官方年報、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宣傳展板等顯著位置標注“UCM”等字樣。同時,多家第三方媒體在相關報道中亦以不同形式將該公司名稱“Uscom”與“UCM”并列使用。由此可見,“UCM”標識在實際商業活動中已演變為指代優思康公司的外部識別符號,具備了識別特定市場主體的功能,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企業名稱簡稱的保護要件。
其次,在市場知名度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求的“有一定影響”,應基于特定領域內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予以判斷。本案所涉產品為心輸出量測量儀,屬于專業醫療設備,其相關公眾主要為醫療機構的專業人員及行業相關從業者。優思康公司的USCOM產品自2004年進入中國市場,并持續銷售至今,其憑借多普勒超聲無創技術測定心輸出量,在國內無創血流動力學產品領域占有較高市場份額。其臨床應用價值在重癥醫學領域亦得以充分體現,相關產品及其應用原理與方法被多部專業書籍收錄,可見其已積累了相當的學術聲譽與行業認知。在此背景下,與優思康公司及其產品密切關聯的“UCM”標識,通過長期、廣泛的商業使用與行業傳播,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系,具備了應有的市場知名度。蘇州大圣公司僅以優思康公司的資產規模、盈利狀況等泛化指標否定該標識的市場影響力,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蘇州大圣公司在與優思康公司產品屬同類競爭產品的情況下,其在產品型號、宣傳彩頁、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展會宣傳中突出使用與優思康公司企業名稱簡稱完全相同的“UCM”標識,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優思康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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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形顏色組合雖非傳統商品裝潢但仍受法律保護
對于涉案藍色波形、紅色描記的波形顏色組合是否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蘇州中院在判決書中作出具體分析。
首先,關于該波形顏色組合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品裝潢。法院認為,涉案波形顏色組合體現于設備操作界面,屬于設備運行過程中呈現的視覺效果,其依附的載體和使用場景與傳統意義上的商品裝潢存在較大差異。此外,考慮到波形圖本質上系對多普勒血流信號的直觀呈現,其功能性特征較為突出。因此,涉案波形顏色組合難以直接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品裝潢的保護范疇。然而,不受商品裝潢保護并不意味著被訴侵權標識不受法律規制。當經營者實施了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可以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本案基于以下兩方面理由認為,對于蘇州大圣公司在產品測量界面使用涉案波形顏色組合的行為應予禁止:一方面,優思康公司所采用的藍色波形基底、紅色描記的組合設計,其本身在色彩搭配、構圖布局上具有一定獨特性,并且通過優思康公司持續的臨床應用、學術推廣及展會宣傳,相關公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將該波形顏色組合與優思康公司的USCOM產品建立關聯。另一方面,基于雙方當事人所存在的關聯關系,蘇州大圣公司理應知曉優思康公司相關商業標識及市場影響力,其非但不予合理規避,反而在產品型號、產品圖形界面等多個維度刻意模仿優思康公司的相關標識,主觀上凸顯了其不正當獲取對方商業標識市場利益的意圖,客觀上,此種基于原有身份關系以及多個標識的多重模仿亦會進一步加劇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上述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依法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由蘇州大圣公司生產,亦由該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上海圣一公司、上海圣二公司與蘇州大圣公司實施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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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語
誠信 契約 平等 敬畏
蘇州知識產權法庭庭長 趙曉青
基于本案所涉的跨國商業合作背景、生命健康專業領域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殊在先合作關系等典型特征,本案裁判除解決個案爭議外,還承載著通過司法裁判明晰商業行為邊界、弘揚誠信市場理念的深層功能。
首先,誠信合作是商業活動的基本準則。任何市場主體都應當在法律框架和商業道德的約束下開展經營活動,特別是對于存在在先合作關系的經營者,更應秉持善意,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成果,不應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利益。
其次,契約精神是國際經貿往來的基石。在國際經貿合作中,各方均應信守承諾、遵守契約精神,以誠信贏得合作伙伴的尊重與市場的認可。違背誠信的商業行為,不僅損害特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侵蝕國際經貿合作的信任基礎,有損我國長期以來致力塑造的誠信中國商人的形象。
再次,平等保護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對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給予與中國市場主體同等的法律保護,才能切實增強和堅定國際投資者信心,進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最后,生命健康領域尤需秉持敬畏之心。涉案產品作為用于血流動力學監測的高端醫療儀器,直接關乎患者生命健康與醫療安全。對此類產品的仿冒和混淆,不僅擾亂市場秩序,更可能對醫療實踐帶來潛在風險。司法裁判有責任引導行業參與者將精力聚焦于技術創新與質量提升,共同守護人類健康。
作者:趙曉青 胡亮 艾家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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