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該縣公安局牙城派出所原教導員李某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受害者家屬認為量刑過輕,申請抗訴。
判決書中認定,在辦理一起打架斗毆案中,李某以可能拘留為由脅迫,在辦公室內對15歲女孩小君(化名)實施一系列猥褻行為。李某認罪認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一審判決后,小君父親張琛(化名)認為該判決量刑畸輕,向霞浦縣檢察院提交了抗訴申請。
公開資料顯示,李某籍貫霞浦,系1988年4月生人。2010年警校畢業后參加工作,曾在霞浦縣公安局松城派出所任職。
一審判決書載明,2025年6月16日下午2時許,李某以了解此前的打架斗毆案為由,將小君及母親通知至教導員辦公室。3時許,李某借故讓小君母親先行離開,單獨留下小君在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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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縣公安局牙城派出所。受訪者供圖
霞浦縣法院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當日3時許,李某以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為由脅迫小君,對小君實施一系列猥褻行為。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所在辦公室的垃圾桶內側表面清液、褲子襠部處、警服下擺處可疑斑跡,右手手指指縫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縫擦拭物、辦公室藤椅左側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跡,以及小君案發時所穿的白色鞋子鞋帶表面可疑斑跡上檢出STR分型,與李某血樣基因座基型相同。
2026年3月16日,霞浦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刑事判決書》提及,法院認為,李某以脅迫手段強制猥褻他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李某的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可酌情從重處罰;其系利用職便實施犯罪,可酌情從重處罰;猥褻手段惡劣,可酌情從重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認定李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
3月20日,張琛向霞浦縣檢察院提交了抗訴申請書。申請書中稱,被害人未滿16周歲,屬于司法重點保護的群體,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犯罪,依法應從重懲處。被告人身為人民警察,卻知法犯法、濫用職權,利用辦案便利實施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
張琛說,事發后,小君情緒極不穩定,已經多次離家出走,出現了自傷自殘的行為,也表達過想要自殺。接下來他會帶女兒到醫院做精神鑒定,以此為據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該案經媒體披露后,引發輿論關注。目前福建省、市兩級政法機關已關注到該起案件。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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