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甘肅二建公司訴華宇實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9.04.18/(2017)最高法民再200號/再審/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對于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事實,應綜合全案證據予以認定。另案生效判決查明確認的事實,在本案訴訟中應全面準確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案例復盤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陜西華宇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華宇實業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甘肅省第二安裝工程公司陜西分公司,簡稱“甘肅二建公司”
案外人:計某鵬
一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2號民事判決(2015年8月28日)
二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陜民一終字第00298號民事判決(2016年2月23日)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00號民事判決(2019年4月18日)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華宇實業公司向甘肅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189 2169.91元及相關利息。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判決:駁回甘肅二建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系甘肅二建公司是否于2012年7月中途退場。
第一、甘肅二建公司既未提供與華宇實業公司之間能覆蓋2012年7月之后的工程的施工、結算等方面文件,亦未能提供計某鵬與甘肅二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等關鍵性證據。
第二、甘肅二建公司對計某鵬所付款項,不屬于正常勞動報酬。
第三、在另案中,甘肅二建公司在法院詢問時已經明確認可該公司于2012年7月退出案涉工地,此節自認的事實,也與本案中華宇實業公司的主張和計某鵬的證言相互印證吻合。
第四、另案生效判決雖然確認了甘肅二建公司與華宇實業公司之間具有事實上施工合同關系,但并未認定甘肅二建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反而恰恰確認了甘肅二建公司中途退場的事實。
綜上,甘肅二建公司已于2012年7月中途從案涉工程退場,故原審認定甘肅二建公司應取得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屬認定事實錯誤,予以糾正。甘肅二建公司以其完成全部施工為事實基礎而起訴主張全部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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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本案作為入庫案例,裁判要旨是應當全部引用生效判決的全部事實,避免只引用部分。的確如此,另案生效判決(退還保證金糾紛)認定了甘肅二建公司施工的事實,也認定了退場的事實。除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之外,本案仍有下列基本事實:(1)2012年7月,甘肅二建公司退場,未全部施工,其主張的是全部工程款;(2)甘肅二建與實際施工人計某鵬是掛靠關系,2012年7月之后計某鵬組織施工,華宇實業公司將后續工程款直接支付于計某鵬。全部審視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并充分綜合權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對甘肅二建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確的。甘肅二建公司勝于生效判決,敗也于此。
司法實踐中,被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法院審理后發現存在掛靠施工的事實,通常會詢問掛靠實際施工人的意見。掛靠實際施工人的反饋意見分為三種情況。(1)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對發包人提出工程款主張,此時,法院審查內容是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以及被掛靠人與掛靠實際施工人之間誰有權獲得工程款;(2)掛靠實際施工人同意被掛靠人主張工程款,不參與訴訟;(3)掛靠實際施工人不同意被掛靠人主張工程款,但是不參與訴訟,不對發包人提出主張。本案屬于第三種情況,計某鵬不認可與甘肅二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認可甘肅二建公司完成后續事實,且認可發包人華宇實業公司的主張,計某鵬與甘肅二建公司形成對抗局面,最終倒逼法院駁回甘肅二建公司的訴訟請求。(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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