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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編
4月2日,紹興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0796)公告公司實控人近期收到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實控人陳峰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被罰款150萬元;又因陳峰隱瞞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被罰款300萬元,兩項合計被罰款450萬元。此前一天的4月1日,陳峰因上述違規行為被深圳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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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陳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紹興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斯美或上市公司)時任實際控制人。
一、主要違法事實
(一)陳峰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貝斯美實際控制人陳峰與貝斯美控股股東寧波貝斯美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江蘇熙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蘇熙華青禾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構成一致行動關系,陳峰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陳峰以本人借入資金通過吳某銘、鐘某海的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方式買入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上述交易完成后,陳峰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2.37%,觸發要約收購義務,但陳峰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二)、陳峰隱瞞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
陳峰隱瞞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導致貝斯美2024年年度報告、2025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實際控制人的持股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二、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 、針對陳峰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二、針對陳峰隱瞞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陳峰處以30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對陳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50萬元罰款。
被深交所通報批評
4月1日,深交所公布《關于對陳峰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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