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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編
1月21日,安徽證監局公布《關于對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罕見的是,除容誠所外,被出具警示函的相關人員多達27名。安徽證監局牽頭對容誠所進行了檢查。經查,該所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部治理方面:一是財務管理不到位,內部財務制度存在部分沖突,個別分所財務審批流程執行不規范。二是個別分所印章及合同管理不到位。
二、質量管理方面:一是未實現全所范圍內統一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二是未定期開展事務所整體層面質量風險評估。三是對歸檔后的電子底稿未建立借閱、復制、借出等制度,也未設計有效控制。四是底稿防篡改機制不健全。五是部分項目超期歸檔。
三、獨立性方面:一是部分審計、審閱、專項鑒證等收費項目未簽訂業務約定書。二是存在為同一客戶同時提供內控審計及內控專項咨詢情形。三是個別合伙人、項目組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違規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四是部分項目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規范。
四、項目執業質量方面:(一)風險評估方面。一是舞弊風險評價底稿中描述前后矛盾,未能形成一致的審計結論。二是未將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關聯交易識別為特別風險,未相應制定風險應對措施。三是重要業務循環底稿中未對單筆業務進行完整穿行測試,未見關鍵控制點的檢查記錄和證據。(二)控制測試方面。一是測試的業務流程與公司制度規定不一致,未見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和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對于公司通過職工個人銀行卡收支相關款項情形,未對業務發生期間相關流水進行核查,未識別出資金管理方面的內部控制缺陷。三是部分控制測試程序未按底稿設計的程序執行,控制測試的樣本附件不完整。(三)實質性程序方面。營業收入審計程序方面、期間費用審計程序方面、函證程序方面、貨幣資金審計程序方面、交易性金融資產審計程序方面、存貨審計程序方面、商譽審計程序方面、關聯交易審計程序方面、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程序方面、股份支付審計程序方面都存在問題。
李生敏、張林清、何菲菲作為安徽佳先功能助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付后升、萬斌、朱曉宇、李雨婷作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田景亮、陳美婷、張龍作為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鐘樂、郭晶晶、王興毓、支彩琴、馬云峰、范智文作為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崔勇趁、時靜、牛源作為天津捷強動力裝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葉春、黃卉、陳桂、朱曉宇作為福建龍溪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周文亮、倪士明、謝文漢作為山東亞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姚瑞、任思仆作為潤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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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牽頭對你所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部治理方面
?一是財務管理不到位,內部財務制度存在部分沖突,個別分所財務審批流程執行不規范。二是個別分所印章及合同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辦法》(財會〔2022〕12號)第八條、第十條規定。
二、質量管理方面
一是未實現全所范圍內統一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二是未定期開展事務所整體層面質量風險評估。三是對歸檔后的電子底稿未建立借閱、復制、借出等制度,也未設計有效控制。四是底稿防篡改機制不健全。五是部分項目超期歸檔。
上述情形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辦法》(財會〔2022〕12號)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2號——項目質量復核》(2020年11月19日發布)第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訂)第四十四條,《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六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
三、獨立性方面
一是部分審計、審閱、專項鑒證等收費項目未簽訂業務約定書。二是存在為同一客戶同時提供內控審計及內控專項咨詢情形。三是個別合伙人、項目組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違規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四是部分項目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規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1月5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財務報表審閱》(2006年2月15日發布)第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2006年2月15日發布)第九條,《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訂)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八條規定。
四、項目執業質量方面
(一)風險評估方面
一是舞弊風險評價底稿中描述前后矛盾,未能形成一致的審計結論。二是未將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關聯交易識別為特別風險,未相應制定風險應對措施。三是重要業務循環底稿中未對單筆業務進行完整穿行測試,未見關鍵控制點的檢查記錄和證據。
(二)控制測試方面
一是測試的業務流程與公司制度規定不一致,未見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和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對于公司通過職工個人銀行卡收支相關款項情形,未對業務發生期間相關流水進行核查,未識別出資金管理方面的內部控制缺陷。三是部分控制測試程序未按底稿設計的程序執行,控制測試的樣本附件不完整。
(三)實質性程序方面
1.營業收入審計程序方面。一是未審慎評價部分貿易業務收入確認政策的恰當性。二是收入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如未檢查重要客戶合同、未對異常的審計證據保持職業懷疑。三是新增客戶核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四是銷售退回核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2.期間費用審計程序方面。一是財務費用大幅增加且金額重大,未執行實質性分析或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公司將非研發人員薪酬納入研發費用核算,未對上述事項合理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三是未關注非研發人員領料的異常情況,也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3.函證程序方面。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等往來科目實施函證程序時,僅抽取部分大額未回函項目執行替代測試,對部分未回函項目未實施替代程序。
4.貨幣資金審計程序方面。未對銀行流水獲取全過程保持適當控制。
5.交易性金融資產審計程序方面。未對公司將應計入當年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下年確認的情況予以關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6.存貨審計程序方面。一是存貨跌價準備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如未復核公司已計提跌價準備金額的合理性,未對部分假設獲取支持性證據。二是存貨監盤程序流于形式,存貨監盤數量與實際不符。三是未執行審計程序核實供應商管理庫存倉庫的存貨所有權歸屬情況。四是未核實部分已交付、尚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產品交付和存放狀態。
7.商譽審計程序方面。一是借助評估師專家工作時,未考慮商譽相關資產組認定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二是商譽減值測試審計中,未對關聯方在手訂單價格是否公允執行相關程序;復核資產組現金流預測時,未對公司管理層營運資金計算錯誤及資本性支出預測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予以關注。
8.關聯交易審計程序方面。對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關聯交易形成的資產處置收益,未檢查相關合同或協議、未獲取交易已經恰當授權或批準的審計證據,未實施其他進一步審計程序。
9.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程序方面。一是未獲取管理層編制的未來五年盈利預測,未對公司預計未來期間是否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虧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公司2023年將股份支付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但2024年不再確認,未分析上述變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0.股份支付審計程序方面。在公司2023年、2024年實際業績均未達到股權激勵業績考核要求情況下,未獲取公司2025年盈利預測,未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最佳估計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月5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12月23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五條、第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2022年1月5日修訂)第十三條規定。
你所內部治理、質量管理、獨立性,以及部分項目存在的上述行為,不符合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
李生敏、張林清、何菲菲作為安徽佳先功能助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付后升、萬斌、朱曉宇、李雨婷作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田景亮、陳美婷、張龍作為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鐘樂、郭晶晶、王興毓、支彩琴、馬云峰、范智文作為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崔勇趁、時靜、牛源作為天津捷強動力裝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葉春、黃卉、陳桂、朱曉宇作為福建龍溪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周文亮、倪士明、謝文漢作為山東亞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姚瑞、任思仆作為潤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對該項目相關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李生敏、張林清、何菲菲、付后升、萬斌、朱曉宇、李雨婷、田景亮、陳美婷、張龍、鐘樂、郭晶晶、王興毓、支彩琴、馬云峰、范智文、崔勇趁、時靜、牛源、葉春、黃卉、陳桂、周文亮、倪士明、謝文漢、姚瑞、任思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加強獨立性管理,提高審計執業質量。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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