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黃某(男)與李某(女)曾戀愛并同居,分手3年后,黃某起訴李某,要求返還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勞動報酬、電器及共同儲蓄等共計3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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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辯稱,雙方同居期間無共同財產和債務,不存在男方所稱女方保管收入的情況。戀愛期間的款項往來與贈與,是基于感情的一般表達,分手時已互相返還個人物品并清理了信用卡。法院審理查明,雙方雖共同居住、消費,但各自的勞動報酬、投資收益未混同,且分手時已完成部分清算。
法院認定,同居期間的行為系自主選擇,小額贈與屬于一般贈與,雙方并未達成借貸或債務合意。最終,法院駁回黃某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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