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商會調解作為新時代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化解的創新實踐,為市場主體提供了靈活、便捷、高效的糾紛化解路徑,其非對抗性、程序簡便的特點,既尊重商事主體的自治意愿,又有效縮短解紛周期,幫助企業在糾紛化解中快速定分止爭、及時擺脫訴累,最大限度降低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實現矛盾糾紛的實質性、低成本化解。
近年來,市中院、市工商聯深入推進商事商會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糾紛中的顯著作用,形成“法院+商會”多元解紛新格局,實現大量涉企商事糾紛“最優解”。近日,市中院、市工商聯對2025年以來的商會商事調解案件進行聯合評選,篩選出12個具有典型意義的優秀案例。
目 錄
案例一
張家港樂余鎮商會調解某液化氣公司與某燃氣公司股東連環訴訟糾紛案
案例二
常熟市物業管理協會調解某物業公司訴某小區40余戶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
昆山市四川商會調解某鋼結構公司與某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
昆山市溫州商會調解某工程安裝公司與某物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
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會調解某科技公司與某材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
吳中區青年企業家商會調解某電氣公司訴某重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七
吳中區汽車行業商會調解某智車科技公司與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八
蘇州銀行業協會調解某銀行蘇州分行與陳某、黃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九
蘇州工業園區高貿區商會調解蘇州某國有控股汽車公司與四川省某汽車運輸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十
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太湖科學城商會調解某租賃站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十一
太倉市汽車消費糾紛協會調解某汽車服務商行與施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十二
蘇州市天臺商會調解某浴場人員意外傷亡糾紛案
1
張家港樂余鎮商會調解某液化氣公司與某燃氣公司股東連環訴訟糾紛案——商會調解破局 構建一攬子解紛路徑
基本案情
原告某液化氣公司系被告某燃氣公司五名原始股東之一。2023年5月,該液化氣公司因特定事由被主管部門批復終止供氣業務。被告某燃氣公司隨即召開股東會,認為原告已喪失核心經營資質,股東間合作的人合性基礎徹底喪失,決議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2025年1月起,該液化氣公司先后提起股東知情權、公司盈余分配等訴訟;其余四名股東亦相繼發起關聯訴訟并主張違約金,液化氣公司均提起反訴要求賠償損失。至此,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相互之間形成復雜連環訴訟局面,累計涉及案件7件,標的額高達3220萬余元。
調解過程和結果
為實質性化解糾紛、降低企業訴累,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充分考量屬地商會熟悉行業特性、企業經營狀況及負責人背景的天然優勢,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正式委托被告所在地的張家港市樂余鎮商會介入調解。在法院專業司法指引與商會調解員的通力協作下,圍繞協議解除、股權回購價款核算等核心爭議焦點,組織各方開展多輪“面對面”協商與“背靠背”溝通,精準疏導分歧、平衡利益訴求。2025年9月,各方最終達成一攬子解決方案,明確由其余四名股東按持股比例共同受讓該液化氣公司全部股權,且相關款項即時履行完畢。至此,所有主體間的矛盾糾紛圓滿化解,所涉7起在審連環訴訟均以當事人撤訴方式順利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系股東間人合性基礎喪失引發的典型商事連環糾紛,具有矛盾交織深、標的數額大、影響范圍廣等特點。若采用傳統個案審理模式,不僅難以從根本上彌合利益分歧,還可能因裁判沖突加劇公司治理僵局,甚至導致企業陷入經營困境。張家港市樂余鎮商會依托“行業信息對稱、人脈資源通達”的天然優勢,精準把握商事主體“重效率、護商譽、保經營”的核心訴求,在法院指導下構建一攬子解紛路徑,推動糾紛化解從個案對抗轉向整體協商,從源頭規避了多重訴訟周期與維權成本,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本案系“商人糾紛商會解”的生動實踐,充分彰顯商會調解在化解涉企糾紛中的獨特優勢。
2
常熟市物業管理協會調解某物業公司訴某小區40余戶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立體調解破僵局 協同共治促和諧
基本案情
某小區是琴川街道某社區規模較大的高層小區,2007年12月交付使用,總建筑面積19萬余平方米,涵蓋11幢住宅樓共902戶。2018年6月,某物業公司正式入駐并承接該小區物業服務工作,始終恪守合同約定履行基礎管理義務。該小區因交房年限久,存在公共設施老化、房屋維保需求突出等歷史遺留問題,部分業主以此為由長期拖欠物業費,其中逾期五年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達40余戶,導致物業公司運營資金持續承壓,正常服務開展受到影響。2025年2月20日,為維護合法經營權益、保障服務持續性,該物業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物業糾紛調處窗口提交相關材料,要求40戶業主依法支付拖欠的物業費。
調解過程和結果
常熟市物業管理協會接到該批量調解案件后,迅速啟動企業權益保障專項調解機制,一方面逐戶與業主溝通核實欠費緣由,梳理出房屋滲漏水、公共區域墻皮脫落、綠化維護不及時等訴求;另一方面第一時間與物業公司開展座談,充分聽取企業在服務開展中的實際困難與合法訴求,得到企業積極響應。在物業管理協會的建議下,該物業公司召開專項工作會,制定“20天攻堅計劃”,組織員工上門對接業主,一對一制定整改方案,高效推進遺留問題解決,展現了企業主動擔當、優化服務的誠意。經過物業管理協會的協調見證,物業公司的整改行動獲得多數業主認可,25戶業主與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并足額繳納拖欠物業費,調解率達62.5%。物業公司特向物業管理協會贈送錦旗,對其為企業合法權益保駕護航的專業高效工作致謝。
典型意義
物業糾紛的妥善化解,既關乎業主生活品質,更直接影響物業服務企業的生存發展與行業生態優化。常熟市人民法院、常熟市綜治中心與常熟市物業管理協會整合資源,創新設立物業糾紛調處窗口,構建“訴求響應—企業整改—權益實現—長效共治”閉環機制,將保障企業合法債權、支持企業規范發展作為核心導向。在本案處理中,物業管理協會采用立體化調解模式,實現“權益保障+服務提升”雙促進。該調解模式有效破解了物業企業“維權難、運營難”的困境,既為物業公司回籠運營資金、穩定服務團隊提供了有力支撐,也推動小區居住環境持續改善,實現企業發展與業主權益的良性平衡,為化解群體性物業糾紛、保障服務企業可持續發展探索出法治化新路徑。
3
昆山市四川商會調解某鋼結構公司與某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法商聯合調解 促企攜手渡難關
基本案情
自2020年4月起,蘇州某建筑公司持續向昆山某鋼結構公司采購彩鋼板、鐵板等材料用于工程建設,累計交易金額達400余萬元。2023年初,雙方經對賬確認,蘇州某建筑公司尚欠貨款117萬元。經多次催要未果,昆山某鋼結構公司遂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剩余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調解過程和結果
法官經閱卷后認為,被告蘇州某建筑公司因受市場環境影響,出現暫時性資金困難,但雙方合作基礎良好,仍具備繼續合作的可能。鑒于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且雙方均有較強的調解意愿,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委托昆山市四川商會開展聯合調解。昆山市四川商會選派具有建筑行業背景的商會調解員對接處理該案。調解員在走訪企業的過程中發現,被告蘇州某建筑公司尚有部分庫存鋼結構材料未使用,而原告作為同行業企業,具備對該批材料進行再銷售的能力。基于此,調解員提出“以貨抵債”的化解方案,該方案得到雙方積極響應。在法院指導下,雙方順利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案件得以高效、便捷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商會發揮專業調解優勢、高效化解行業糾紛的典范。針對涉企大額貨款爭議,昆山市四川商會依托建筑行業背景和商事交易慣例的專業積淀,憑借對建材市場供需動態、庫存流轉規則的深度掌握,精準定位被告滯銷材料與原告銷售渠道的互補性,將僵化的債權債務關系轉化為可持續的商業合作契機,短時間內促成雙方達成協議,避免企業陷入冗長訴訟與資產閑置雙重困境,實現破局與紓困雙重目標。商會調解彰顯了“專業人解專業事”的商事調解核心價值,為破解行業性債務糾紛提供了“降本、增效、護企”的優選路徑,是“法商聯動”機制賦能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鮮活例證。
4
昆山市溫州商會調解某工程安裝公司與某物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商會促推企業拖欠工程款糾紛源頭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間,原告昆山某工程安裝公司和被告江蘇某物業公司之間陸續開展合作,就昆山某地農貿市場臨時菜場搭拆及原菜場內部拆除工程等系列項目簽訂相關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并均履行完畢,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被告對工程質量無異議。后雙方在工程結算審定單上蓋章確認最終結算金額。項目結算后,被告陸續支付款項。截止2023年12月31日,雙方就前述經濟往來款項進行核對后,于2024年1月3日出具《對賬函》,蓋章確認結算金額、已付金額、未支付金額。截止2024年8月6日,被告仍舊欠付200多萬元未予支付,原告催討無果,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和結果
昆山溫州商會特邀調解員接到該案調解申請后,迅速介入調查。經核查,糾紛源于江蘇某物業公司因資金周轉壓力導致工程欠款結算延遲。調解人員認真翻閱案件材料,并實地走訪了原、被告企業,全面細致了解雙方業務合作基礎、交易慣例以及賬期風險、企業涉訴風險等情況,憑著自身企業運營經驗和專業特長,向雙方企業精準分析當前糾紛利弊、釋明糾紛化解流程,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并就還款計劃和期限達成一致意見。自委派商會調解至雙方企業簽訂調解協議,不超過20天。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工程欠款引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雙方囿于商業顧慮長期擱置矛盾,致使糾紛陷入僵持狀態。屬地法院協同昆山溫州商會啟動商事調解程序。調解工作組充分運用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選派資深商事調解專家開展靶向調解:一方面,通過“訴訟-調解”雙軌解紛成本對比分析,闡明訴訟程序可能面臨的審理周期延長、隱性成本增加、合作關系受損等連鎖風險;另一方面,立足建設工程領域交易特性,結合企業征信記錄、涉訴信息及行業經營現狀,構建債務分期履行的階梯式調解方案。最終推動雙方在20日內達成附條件調解協議,實現債務清償與企業正常經營的雙向平衡。該案通過非訴程序前置介入,不僅避免200余萬元工程款爭議進入訴訟程序,更維系了上下游企業供應鏈穩定,彰顯了商事調解在修復商業關系、防控行業風險方面的制度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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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會調解某科技公司與某材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商會巧解質量爭議,修復信任保合作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起,蘇州某材料公司陸續向東莞某科技公司采購離型膜。蘇州某材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進行了后續覆膠加工,并出賣給終端客戶。后,終端客戶反饋離型膜存在起泡、拉力不足等問題,并對蘇州某材料公司進行了罰款。蘇州某材料公司與東莞某科技公司就起泡、拉力不足的原因進行了多輪溝通,但溝通未果。此后,東莞某科技公司起訴要求蘇州某材料公司返還未用產品并支付貨款134858.43元及利息。蘇州某材料公司以離型膜存在質量問題提出拒付貨款的抗辯。
調解過程和結果
本案在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會調解期間,由開發區商會黨支部書記暨特邀調解員曹耀志親自辦理。曹書記在調解中發現雙方具有三年穩定合作關系,合作基礎良好。經多輪磋商,雙方仍存在2萬元分歧。曹耀志啟動專業調解:一是引入司法鑒定成本核算,指出3萬元鑒定費遠超爭議金額,引導企業權衡訴訟成本;二是立足供應鏈視角,強調東莞企業區域價格優勢對蘇州企業持續經營的價值;三是運用行業經驗,指導蘇州公司通過控制變量法分析質量問題成因。最終促成雙方達成折中調解方案,雙方握手言和。同時兩家公司表示愿意繼續合作,實現糾紛化解與商譽維護雙贏。
典型意義
本案凸顯商會調解在涉企糾紛中的專業價值。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會黨支部書記暨特邀調解員曹耀志充分發揮“行業專家+黨建帶頭人”雙重優勢:通過精準核算訴訟成本,打破“以鑒代調”思維定式;運用供應鏈管理思維,引導企業著眼長遠利益;借助生產工藝知識,構建技術事實查明捷徑。本案商會調解組織及調解員依托“法院+商會”機制,既能通過行業性解紛方案彌合法律判斷與商業邏輯的鴻溝,又能以黨組織負責人身份增強調解公信力,實現“降成本、保合作、促發展”三重效應,為民營企業防范化解交易風險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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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區青年企業家商會調解某電氣公司訴某重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托三方聯動高效化解企業貨款糾紛
基本案情
某重工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向某電氣公司采購軸銷式傳感器、變頻一體化專輯、電阻箱等產品,雙方先后簽訂多份銷售合同。某電氣公司依約履行全部交貨義務。2025年1月,雙方進行對賬,確認截至2025年1月31日某重工公司尚欠某電氣公司貨款848546.24元。對賬結束后,雙方又發生一筆金額為480元的補充交易,貨款總額相應調整。后續扣除已付款項后,某重工公司仍欠付784460.14元。因款項遲遲未結清,某電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重工公司支付上述剩余貨款,并支付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1.5倍LPR自2025年7月29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某重工公司辯稱公司經營面臨壓力,無力清償。
調解過程和結果
調解初期,雙方就分期付款的總期限、期數等存在分歧。鑒于原告系轄區內的優質企業,法院主動引導并委托熟悉企業情況的當地商會介入調解。商會調解員利用其對本地區企業經營狀況的深入了解,向原告方客觀分析了被告當前面臨的市場困境,同時向被告方闡明了誠信履約對其維持供應鏈穩定、修復商業信譽的重要性。基于商會的居中斡旋,原告放棄逾期付款違約金,雙方最終達成分期付款協議,即從2026年1月起至2027年3月止,分八期清償全部欠款。同時增加了制約條款,既滿足了債權人快速回收資金、降低風險的需求,又給予了債務人喘息空間。法院則全程給予專業指導,對分期方案及制約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確保調解協議內容明確、可執行,并能夠通過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運用多元解紛機制高效化解商事合同糾紛、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范例,凸顯了“商會調解+法院指導”的疊加優勢。該模式整合商會行業洞察、專業調解方案設計、法院法律保障三大優勢,突破單一調解主體的能力局限,提升調解效率與協議公信力。不僅快速定分止爭,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更重要的是,為企業爭取合理付款期限,減輕經營負擔,避免企業因訴訟陷入更大困境,體現了司法對暫時困難市場主體的包容與挽救。同時,賦予強制力的違約制約條款,強化了商事主體的誠信履約意識,促進了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7
吳中區汽車行業商會調解某智車科技公司與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整合程序破壁壘 多元聯動力促“一攬子化解”
基本案情
某智車科技公司深耕新能源汽車零部件研發與人工智能硬件領域,某汽車公司為資深車企,業務涵蓋電車制造、零部件研發及新能源整車銷售,雙方于2022年啟動7E車型項目。基于產業協同的需求,雙方圍繞7E車型的系統開發與零部件供應達成深度合作,先后簽訂三份合同,總價款達1300萬元。合作過程中,某汽車公司以產品質量存疑、軟件效果未達預期為由,未按合同支付部分款項430萬元。因三份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存在差異,某智車科技公司分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形成“一糾紛三案件、仲裁與訴訟并行”的局面。
調解過程和結果
為實質化解矛盾,針對雙方圍繞產品質量、軟件效果的技術爭議,法院依托轄區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優勢,聯動區工商聯推薦吳中區汽車行業商會專家介入調解。商會專家通過梳理軟件開發技術要點及質量評判標準,對“產品質量達標性”“軟件功能合規性”等核心爭議出具中立技術意見,消解了當事人因專業壁壘引發的認知分歧;法官同步開展法律釋明與責任界定,形成“技術認定+法律評判”的雙軌解紛模式。調解員繼而提出“合并調解、一攬子解決”的思路,向雙方闡明分案處理的訴訟成本與執行風險,推動將仲裁與訴訟三案合并處理。同時,調解員運用“背對背”溝通機制分頭疏導對立情緒,引導雙方就某汽車公司分期支付貨款及服務費350萬元的調解方案達成共識。為確保協議效力,法院協助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將三起糾紛合并納入法院司法確認程序,實現程序無縫銜接。
典型意義
本案基于服務民營企業發展、實質性化解糾紛考量,將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從仲裁與訴訟程序“多頭處理”導向“集成化解”,充分發揮商會的專業優勢,實現“1+1>2”的效果。針對案件核心的軟件質量專業爭議,法院聯合區工商聯引入汽車行業商會專家,以中立、專業的非約束性技術評估意見厘清技術事實,為法律定性和調解方案制定提供堅實依據,有效破解了“技術爭議難界定”的涉企糾紛痛點,提升了調解的專業性與公信力。這種“技術賦能+司法保障+多元調解”的協同模式,不僅高效化解了企業間的貨款與質量爭議,助力企業集中精力投入生產經營,更彰顯了司法服務實體經濟的溫度與力度,為同類涉技術、跨程序涉企糾紛的化解提供了可借鑒的解決路徑。
8
蘇州銀行業協會調解某銀行蘇州分行與陳某、黃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行業協會兼顧債權安全與民生保障柔性化解房貸糾紛
基本案情
2025年,陳某、黃某夫婦因家中突發變故導致短期資金周轉困難,未能按時償還某銀行蘇州分行的貸款。該筆貸款為住房貸款,系二人支付首付款后通過房產抵押取得。原貸款期限為30年360期,當前僅履行兩年25期。銀行起初以“連續逾期3期”為由,依據合同約定主張貸款提前到期,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一次性清償全部欠款。但陳某、黃某僅能承擔每月固定月供,無力一次性還款,若合同解除,其唯一住房將面臨拍賣風險,家庭可能陷入困境。鑒于此,雙方向蘇州銀行業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和結果
調解初期,銀行堅持借款人陳某、黃某逾期即觸發貸款提前到期條款要求全額清償,而陳某夫婦雖表達履約意愿但受困短期資金壓力請求恢復原合同月供還款模式,雙方訴求陷入僵局。蘇州銀行業協會隨即與法院對接,在法院的全程指導下推進調解工作。法院明確住房貸款涉及民生且還款周期較長,應充分考量借款人履約意愿與實際償債能力,避免機械適用合同條款。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員充分發揮溝通技巧,借助共情雙方處境減少對立情緒,通過利弊分析與規則釋明,讓雙方從矛盾對立走向理性共識,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銀行給予陳某夫婦寬限期補足逾期款項,自2026年1月起恢復執行原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金額、還款日期直至本息清償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銀行業協會調解機構發揮行業自治優勢、平衡金融債權安全與民生保障的示范性案例。蘇州銀行業協會依托“行業調解+司法協同”機制,充分發揮行業調解的專業適配性,通過構建“寬限期補款+恢復原合同履行”的彈性方案,既保障銀行債權安全邊際,又為借款人保留基本住房權益,實現金融秩序穩定與民生利益保障的雙向平衡。同時,行業協會聯動法院建立“專業指導+效力銜接”解紛閉環,確保調解協議公平合法,引導金融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推動糾紛解決從“零和博弈”轉向“共生共贏”。本案為金融機構處理涉民生信貸糾紛提供了可復制經驗,展現行業調解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和諧中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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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園區高貿區商會調解蘇州某國有控股汽車公司與四川省某汽車運輸公司合同糾紛案——高效化解千萬元合同糾紛 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間,蘇州某國有控股汽車公司與四川省某汽車運輸公司共簽訂6份車輛買賣協議,蘇州某國有控股汽車公司向四川省某汽車運輸公司銷售18臺客車,合同總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蘇州某國有控股汽車公司依約交付車輛后,四川省某汽車運輸公司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長期拖欠貨款直至2024年,并產生大額違約金。雖經蘇州某國有控股汽車公司多次催討,四川省某汽車運輸公司仍未能結清大部分貨款,但表現出一定的還款意愿和能力。
調解過程和結果
案件受理后,蘇州工業園區高貿區商會在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專業指導下,通過“法院+商會”聯動機制,迅速搭建協商橋梁,隨即完成被告方聯系方式核實、委托手續完善及調解協議框架文本擬定。調解過程中,高貿區商會提前了解案情并審查調解方案合法性,確保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平衡;在協議簽署現場同步開展法律釋明,針對履約風險進行專業指導。為減輕異地企業負擔,避免跨省奔波,高貿區商會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促成雙方簽署調解協議:蘇州某國有控股汽車公司代理人現場簽署,四川省某汽車運輸公司則通過“江蘇微解紛”小程序視頻參與。最終在進入訴前調解程序10日后,當事人雙方簽署調解協議,隨后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使調解協議具備強制執行力,實現了“高效率、低成本、可執行”的一體化解紛效果。
典型意義
蘇州工業園區高貿區商會依托“法院+商會”聯動模式,充分發揮行業自治優勢,高效化解一起跨區域大額商事糾紛。商會基于對汽車產業鏈交易規則、賬期管理及違約處置慣例的深度認知,精準識別糾紛癥結,通過“違約金減免+分期履行”的彈性方案實現利益平衡,避免剛性訴訟對企業經營的雙重沖擊。商會發揮商事主體“中間人”優勢,10日內完成聯絡對接、文本擬定及磋商組織,法院同步嵌入“合法性審查+履約指導”形成程序閉環,確保程序合法、結果公平,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本案通過行業自治與司法賦能的深度融合,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可預期”的商事糾紛化解樣本,凸顯商會調解在促進跨區域經濟協同發展中的顯著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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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太湖科學城商會調解某租賃站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商會調解巧破僵局 多元化調解巨額租賃糾紛
基本案情
2019年,某租賃站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及擔保人黃某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某租賃站為某建設工程公司提供鋼管、扣件等建筑物資,同時黃某某以個人財產為某建設工程公司在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某租賃站依約完成物資交付,但項目結束后,某建設工程公司僅返還部分租賃物,且拖欠租金累計達5,577,242.83元。經多次催討未果,某租賃站于2025年6月6日訴至法院,要求某建設工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及擔保人黃某某連帶清償所欠租金及相應損失。
調解過程和結果
針對涉建筑行業大額租賃合同糾紛,法院基于案件事實清晰但執行風險較高的特點,委托了與建筑行業聯系緊密的商會調解組織對該案進行訴中調解并由法官進行指導。調解員通過仔細查閱案卷材料,梳理了《租賃合同》、發貨單、結算單等關鍵證據,確認了欠租金額和未返還租賃物的事實,認為本案核心問題在于建設工程公司因項目回款困難,短期內無力一次性支付巨額租金,而租賃站作為個體工商戶,資金流緊張,亟需回款維持運營。調解員依托行業經驗精準核算成本,引導雙方兼顧經營實際達成利益平衡,最終雙方于2025年8月22日達成調解方案:某租賃站申請撤銷對黃某某的起訴,某建設工程公司分期向某租賃站支付全部欠款。同時劉某某作為某建設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諾對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個人連帶清償責任,雙方就未歸還的租賃物另行協商折價或返還事宜。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創新“法院指導+商會調解”商事糾紛聯動聯調機制,成功將一樁標的額巨大的商事糾紛從訴訟程序分流至調解渠道,顯著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是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生動實踐。商會調解組織憑借對建筑行業交易模式、資金周期的深刻認知,精準定位矛盾根源,提出符合行業規律的解決方案,易于被雙方當事人接受,從而實現快速、高效、專業化解矛盾。本案也警示市場主體,締約時應完善擔保條款、審慎評估項目風險;糾紛發生后可優先選擇行業調解等途徑,依托專業力量實現利益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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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汽車消費糾紛協會調解某汽車服務商行與施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商會促推二手車買賣糾紛源頭化解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施某某在某汽車服務商行處以96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二手領克牌新能源車,購買時車輛里程表顯示為5.7萬公里。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并完成交付。施某某在使用車輛時,通過領克官方APP查詢保養記錄時發現,該車實際行駛里程為9.6萬公里,比表顯里程多出近4萬公里,存在明顯調表現象。施某某認為某汽車服務商行隱瞞車輛真實情況,構成欺詐,遂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要求“退一賠三”。某汽車服務商行辯稱其收購車輛時未主動調表,對里程差異不知情。
調解過程和結果
調解員接收案件后當即固定二手車交易合同、APP查詢記錄等證據鏈,并向法院說明車輛銷售前經多手流轉導致調表行為人難以追溯。法院指導過程中指出,經營者雖無法認定欺詐行為,但某汽車服務商行作為專業二手車商未盡里程數審慎核查義務,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為量化新能源汽車里程差異對車價的影響,調解委員會引入二手車行業專家開展價值評估,確認里程差異導致車輛貶值約10000元。調解員以評估價差為基準,結合法院關于“經營者審查義務”的責任定性,組織雙方展開協商,并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某汽車服務商行向施某某一次性賠償車輛差價損失10000元,以微信方式當場一次性付清。
典型意義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依托“一站式”汽車消費糾紛調解中心,積極引導消費者通過行業協會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并將該案委托至行業協會進行專業調處。行業協會選派專業能力強、調解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固定涉案證據,明確糾紛重點,并積極尋求法院的專業指導,并引入二手車行業專家評估車輛差價,在評估差價的基礎上促成雙方調解。“一站式”調解中心集合多方力量,快速、專業處理汽車消費方面的糾紛,既保護了汽車消費者的權益,又為二手車商樹立了誠信經營的價值導向,促成汽車消費糾紛盡早、盡小、實質性化解,推動行業摒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當利益,助力構建誠信透明的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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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天臺商會調解某浴場人員意外傷亡糾紛案——商會法理情融合 多元化調解人身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俞某(男,61歲,浙江省天臺人)系蘇州市相城區某家具廠員工。2025年1月8日20時,俞某前往某浴場洗澡,于21時30分左右突然發病。浴場工作人員發現后及時聯系120并報警,俞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調查排除他殺,雙方無異議。因俞某家屬與浴場、用人單位就賠償金額存在爭議,家屬向蘇州市天臺商會申請調處。調解員迅速對接相關方,掌握事實材料,主動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過程和結果
蘇州市天臺商會接手調解后發現,本案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在于浴場和用人單位是否需對俞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首先,針對浴場糾紛:浴場規模較小,僅約200平方米,但提醒標志齊全,事發后及時采取救護措施,經派出所認定無過錯行為。俞某死亡系自身發病導致,與浴場設施、管理及應急處置無法律因果關系,因此浴場無法定賠償義務。家屬主張“在浴室死亡即需賠償”缺乏法律依據。調解員通過向家屬說明過錯責任原則的“背靠背”釋法和“面對面”協商,結合派出所介入,于2025年1月15日達成協議,浴場以人道主義名義支付補償款。其次,針對用人單位糾紛:俞某超退休年齡,與家具廠僅構成勞務關系,死亡地點非工作場所,原因與工作無直接關聯,家具廠無直接賠償責任。但家屬核心訴求源于家具廠未為俞某繳納社保,導致無法享受喪葬待遇。調解員聯合房東勸解,向家具廠說明家屬實際困難,引導家屬理性主張。最終于2025年1月20日達成協議,家具廠同意承擔部分費用。整個調解過程抓住“臨近春節”時間節點,快速響應,10天內完成糾紛化解,程序合法合理。
典型意義
本案凸顯商會調解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定分止爭、修復關系、維護穩定”的復合功能。蘇州市天臺商會立足鄉情紐帶與商事調解專業能力,破除“場所無過錯即賠償”的認知誤區,引導經營者基于人道主義給予補償,平衡法理與情理。針對用人單位責任認定難題,商會聚焦未繳社保導致的喪葬待遇缺失痛點,促成家具廠突破勞務關系法律框架承擔社會責任,實質化解矛盾根源。同時,商會調解員緊扣春節前維穩關鍵期,10日內完成“雙線調解”:通過“背靠背”釋法消除家屬非理性訴求,運用“面對面”協商明確補償方案,同步銜接派出所介入強化調解權威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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