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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播出專題節目《無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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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酒泉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到該市市場監管局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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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莒南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到該縣交通運輸局進行回訪。
“檢察官,你還惦記著我們呢!賠償款對方都還上了。”
元宵節前一天,丁父在電話里對回訪的檢察官說,這個春節,是兒子丁某因車禍離世的第六年,壓在他們一家人心頭的巨石終于落地。
時間倒回至2020年。36歲的貨車司機丁某在一場車禍中身亡,肇事司機付某購買的“交通安全統籌”卻無法賠付。直到檢察機關介入監督,事情才出現轉機。
付某用數年時間還清了對丁家的賠償,而當初與他簽訂交通安全統籌單、承諾出險賠付的公司卻人去樓空。不止付某,許多與付某有同樣遭遇的司機承擔了本應由統籌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冤枉債”無法追索。近年來,交通安全統籌引發糾紛不斷,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2025年7月28日,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規范交通安全統籌有關事項的通知》出臺,明確交通安全統籌只能是交通運輸企業內部的互助行為,嚴禁其他市場主體經營。
一紙新規,終結了一個行業的無序擴張,回應了人民群眾的迫切期待,也為法治中國建設增添了一個生動的注腳。新規從孕育到出臺,歷時數年,其間清晰可見檢察履職的堅定身影和專業力量。這股力量,始于對一張“法律白條”的敏銳追問,成于對行業沉疴的穿透剖析,終于以“我管”促“都管”的治理自覺。記者通過深入采訪,試圖還原這場由檢察監督觸發、最終推動行業治理升級的歷程。
從“執行不能”到監督破題
——發現監管真空的“檢察之眼”
2022年10月,甘肅省酒泉市檢察院民事檢察官趙麗娟接手了該市金塔縣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申請監督案。
一場三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奪去了司機丁某的生命。經交管部門認定,三方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丁某的家人為索要賠償提起訴訟。2021年7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判定由肇事司機付某“投保”的中路和合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丁家31萬余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卻發現中路公司早已陷入數百起訴訟泥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已宣告破產。丁家苦苦等待的救命錢成了無法兌現的“法律白條”。在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陷入絕望的丁家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上有年邁多病的父母,下有懵懂無知的孩子,丁某的意外離世給親人帶來的傷痛無法彌補,但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何在法律上也難以得到支持?
面對一份已經生效卻無法執行的判決,趙麗娟和同事們并沒有止步于“執行難”的嘆息。一系列的疑問隨之產生:中路公司究竟是什么來頭?為什么一家被判賠償的“保險公司”會陷入如此廣泛的債務危機?檢察官的目光穿透判決書文字,直指案件的核心法律事實認定問題:肇事司機付某與中路公司簽訂的交通安全統籌單的法律性質該如何認定?
調查隨即展開。經對交通安全統籌單與正規保險單進行實物比對,檢察官發現二者在外觀上高度相似,但統籌單缺失保險人、保險費、責任限額等保險合同核心要素。檢察官走訪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金融監管等部門后,得到的反饋讓人難以置信:市場監管部門表示,注冊安全統籌類公司幾乎沒有門檻,無須實繳資本,無須資金監管賬戶;交通部門表示,對此尚無明確的行業規范和監管依據;金融監管部門則明確,交通安全統籌不屬于保險,不在其監管范圍內。一個結論清晰浮現:交通安全統籌處于監管“真空地帶”。
立法上沒有明確定性,法院的判決也各不相同。最初,趙麗娟和同事對案件能否抗訴成功并沒有十足的信心。酒泉市檢察院主管領導聽取案件匯報后認為,扎實調查和大量的調研工作證明原審判決錯誤,應該依法監督糾正。2023年7月,酒泉市檢察院以原審判決將交通安全統籌認定為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先行賠付排除了侵權人(車主及掛靠公司)責任,屬于基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為由,依法向酒泉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0月,法院再審改判,由實際侵權人付某承擔賠償責任,中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丁家人的權益,在判決層面得到了堅實的法律支撐,而肇事司機付某卻欲哭無淚:“我當初買保險時,他們說交通安全統籌就是保險,現在出了事故,他們卻跑路了,讓我承擔幾十萬元的賠償責任,這事不能沒人管啊!”
從個案監督到類案調研
——揭示行業亂象的“檢察之智”
幾乎同一時間,千里之外的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檢察官李元霞案頭的一份涉交通安全統籌民事監督案件卷宗里,也出現了“中路公司”的名字。
案情如出一轍。一場奪命車禍后,法院判決統籌公司(中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徐某52萬余元。
“我們向中路公司在海南的注冊地址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但沒有收到回復。”李元霞通過愛企查App,查詢到中路公司已被標注為“經營異常”,涉司法案件達2000余件。
這一新型案件的監督辦理,并沒有前例可循。李元霞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以“安全統籌”“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關鍵詞,查詢交通事故糾紛裁判文書4000余份,下載760份民事裁判文書。她將這些數據繪制成一張“行業風險地圖”:案件數量激增,統籌公司多數是皮包公司,“同案不同判”突出,比如有些法院認為統籌合同就是商業保險,統籌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責任;有些法院認為統籌合同合法,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而幾乎所有的判決書都因統籌公司的跑路成為一紙空文……
“我們經過調查認為,這些公司未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交通安全統籌單是高仿保險,但不是保險合同,不受保險法保護。”李元霞告訴記者。經提請臨沂市檢察院提出抗訴,2023年6月,法院再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肇事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最高檢民事檢察廳在征集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時,關注到臨沂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這起案件,并對此案的典型意義進行闡釋:“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案件明確交通安全統籌合同并非保險合同,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不應由統籌公司直接賠償受害人損失,而是應當根據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確定侵權人責任。”
“2024年1月,典型案例發布后,全國不少地方的檢察同仁來電話咨詢案件辦理情況,我意識到,此類案件已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規模性,值得深挖背后產生的原因。”李元霞說。
辦結案件后,李元霞和趙麗娟不約而同地“再往前走一步”,她們將海量裁判文書中的數據與案例抽絲剝繭,撰寫成調研報告。李元霞清晰勾勒出案件激增、裁判沖突、公司跑路、監管缺失的涉交通安全統籌相關風險;趙麗娟直指交通安全統籌“變質發展”的癥結,并開出了“明確性質、落實監督、統一尺度”的治本藥方。來自司法實踐最前沿的報告,為后續決策提供了“病理切片”和“手術方案”。
從一案之治到全域治理
——推動系統整治展現“檢察之責”
2023年以來,從甘肅酒泉到重慶巴南,從山東臨沂到江蘇響水,從浙江寧波到湖北鄖西,一批涉交通安全統籌的民事生效裁判案件被依法糾正。
個案抗訴成功,并非終點。個案的糾正,也無法從根本上鏟除滋生亂象的土壤。檢察履職的腳步繼續向前向后延伸——
甘肅省酒泉市檢察院在全市部署專項監督活動,梳理近三年案件,又發現并糾正了兩份同類錯誤判決,為權益受損人挽回損失35.9萬元;
山東省莒南縣檢察院向相關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向廣大司機開展調查、宣傳,融入當地社會綜合治理;
江蘇、浙江等地檢察機關依托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從被動受理案件轉向主動發現線索,并發送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對交通安全統籌的監管。
檢察官們還走進交通部門、物流協會,向運輸企業和貨車司機精準普法,告知交通安全統籌不是保險,出險后存在理賠不能的風險。
2024年10月16日,《檢察日報》刊發深度報道《“交通安全統籌”之坑》,詳盡報道了甘肅省酒泉市檢察院辦理的前述涉交通安全統籌民事糾紛監督一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同年12月,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跟進制作專題節目《無法賠付》,邀請權威專家明確指出現行法律框架下,“交通安全統籌”出現的問題與立法(管制)必要性,從地方司法個案引出全國性公共議題,形成強大的輿論關注和監督合力。
“2025年4月7日,酒泉市委主要領導看到了中央電視臺正在播出的《今日說法》節目,當天下午就讓我院提供案件辦理的相關材料。”趙麗娟回憶道。這份凝聚著基層檢察智慧的調研報告,經由省市兩級信息渠道報送中央有關部門,為最高決策層提供了來自司法實踐一線、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關鍵參考。
從司法建議到國家新規
——助力良法善治彰顯“檢察之為”
檢察監督的價值,不僅在于糾正錯誤,更在于防患未然,推動制度完善。記者了解到,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積極探索涉交通安全統籌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理的同時期,也恰逢國家層面關注新業態風險、加強貨車司機權益保障、整治金融亂象的政策窗口期。
“2024年,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多次召開各種形式的座談會,就交通安全統籌領域出現的問題征求各方意見。”交通運輸部管理干部學院教授張柱庭向記者介紹,交通安全統籌原本是交通運輸企業內部采取的一種“自保+互助”機制,主要是用來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是國務院相關文件和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政策肯定的做法。但后來出現了專門從事交通安全統籌的公司,而且面向社會上所有機動車的車輛所有權人,他們的經營方式照搬保險公司,以低價誘惑投保人,但資金又不受監管,偏離扭曲了國家政策。別說普通人,就是一些審判人員也誤認為統籌公司是合法的。“檢察機關對這類案件進行監督,糾正法院判決并發送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起到了很好的系統性社會治理效果。”
得知交通運輸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新規的那天,趙麗娟的眼眶濕潤了:“法律監督者要有更宏大的格局,也會有更大的作為。”
對比新規內容,記者發現,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的疑惑、調研報告中的建議,幾乎一一得到回應:明確交通安全統籌的“非經營性互助”性質,將其與商業保險嚴格切割;嚴禁其他市場主體經營,不得使用“保險”“理賠”等術語;要求開立統籌資金專用賬戶,強化資金管理……
新規的出臺,標志著對交通安全統籌的治理從地方探索、司法糾偏上升到了國家規范層面。“輿論監督引發了社會關注,但檢察機關提供的扎實案例與深度調研,是促成這一決策的關鍵‘催化劑’和‘專業參謀’。”張柱庭如是評價。
從一份無法兌現的判決,到一紙改變行業規則的國家新規,這條跨越數年的軌跡,生動詮釋了新時代檢察履職“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深刻內涵。這份新規,如同為道路運輸行業系上更牢靠的“安全帶”,為奔波在路上的廣大司機送上“護身符”,讓道路運輸行業更好發展。這背后的檢察力量,是維護公正的監督力量,更是融入國家治理、守護百姓安寧的專業力量。它源于初心,見于行動,最終匯入法治中國建設的磅礴洪流。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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