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未給補償并不必然失效。若協議本身合法有效,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勞動者仍有權要求支付。若勞動者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長期不支付補償,如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勞動者有權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此后無需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在此之前,協議依然有效,勞動者仍需遵守競業限制約定(若已履行則有權要求補償)。因此,未給補償不直接導致協議失效,而是賦予勞動者要求補償或解除協議的權利,勞動者可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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