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深度融入社會生活,網絡信息已成為公眾表達訴求、實施監督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市場主體為掩蓋負面信息,竟通過技術手段有償屏蔽網絡搜索結果,這種看似“打擦邊球”的操作,實則已觸犯刑法。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涉案傳媒公司、科技公司及五名被告人因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有償提供“屏蔽”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均被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相應刑罰,涉案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2018年至2022年,老楊作為兩家涉案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安排下屬小美對接有“負面信息處理”需求的客戶。接到需求后,小美聯絡某網站員工小林,再由小林對接研發工程師小李、小王,三人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技術手段將客戶指定的網絡鏈接在搜索平臺進行“屏蔽”,使相關信息無法在搜索結果中呈現。
經查,兩家公司非法經營數額達千萬元以上,其中小林、小李、小王三人從中分得“技術服務費”數百萬元。案發后,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保證金。
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抗辯,認為“屏蔽”不等于“刪除”,相關信息仍存在于互聯網,且180天后可能自動恢復,與司法解釋規定的“刪除信息服務”性質不同,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法院審理認為,“屏蔽”與“刪除”雖在技術手段上存在差異,但行為目的、社會效果及危害性高度一致。網絡信息的核心價值在于時效性,在長達半年的“黃金傳播期”內被屏蔽,即便后期恢復,也已喪失傳播意義,實質阻斷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與“刪除”行為的危害后果并無二致。從法律解釋來看,司法解釋中的“刪除”既包括物理性徹底移除,也涵蓋功能性無法檢索,屏蔽行為屬于典型的功能性刪除,符合非法經營罪的規制范圍。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涉案兩家公司被判處罰金;老楊等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涉案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蘇州中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首先,有償屏蔽屬于非法經營行為,無論手段是直接刪除還是技術屏蔽,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阻礙網絡信息正常傳播的服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即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技術手段使信息在“黃金傳播期”內無法被獲取,實質危害與“刪帖”無異。
其次,企業或個人若遭遇網絡侵權,應通過平臺投訴、民事訴訟、行政舉報等合法途徑維權,切勿尋求有償屏蔽等灰色服務,否則,可能從“受害者”淪為“違法者”。
最后,網絡平臺及從業人員應嚴守數據安全和信息服務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技術創新從來不是違法犯罪的“避風港”,任何試圖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通訊員 陳潔 劉逸梅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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