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天河某環衛公司,老黃做路面清掃工五年。2025年3月的一個清晨,他在黃埔大道輔路清掃垃圾時,被一輛失控的面包車撞倒,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面包車司機全責。
單位不認:他當時站在機動車道上
老黃58歲,老伴沒有工作,兒子剛大學畢業。環衛公司態度明確:“他自己站在機動車道上清掃,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公司不承擔責任。”公司不僅不申報工傷,連當月工資都扣著不發。
老黃兒子跑了一個多月,人社部門說需要證明“因工作原因受傷”。可老黃當時確實在機動車道上,這算不算違規?他找到澤良工傷律師時,眼睛哭得通紅。
厘清工作場所工傷認定標準
澤良律師接案后立即研判:本案核心在于“因工作原因”的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清掃馬路的工作場所本身就包括機動車道,這是工作性質決定的。
律師調取環衛公司的《路面清掃作業規程》,其中明確規定“環衛工必須在機動車道內清掃垃圾”。這說明公司安排的工作內容本身就包含在機動車道上作業。老黃是在執行公司指令的工作任務時被撞,完全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構建證據鏈,證明“因工作原因”
澤良律師指導家屬收集證據:排班表證明老黃當日6:00-14:00當班;派工記錄證明其負責路段為黃埔大道輔路;同事證言證實老黃當時正在清掃;事故現場照片顯示老黃身著環衛工作服、身旁有垃圾車和掃帚;交警事故認定書記載“死者正在從事道路清掃作業”。
同時,律師向廣州市人社局提交法律意見書,強調:環衛工人的工作場所就是道路,不能因為工作場所存在危險性就否定工傷性質。職工執行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即使存在一定違規操作,也不影響工傷認定——除非是故意自傷或犯罪。
人社認定:工傷成立
2025年4月,澤良律師向天河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環衛公司辯稱“員工違規操作”。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采納律師意見,5月作出工傷認定:老黃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認定為工傷。
賠償計算:雙重主張,突破單位推諉
認定工傷后,澤良律師為家屬計算全部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近百萬元;喪葬補助金數萬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計算。因環衛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待遇由單位承擔。
同時,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可以同時主張。澤良律師同步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向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另案處理。
勞動仲裁階段,公司起初仍以“違規操作”推諉。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作業規程、排班表、事故認定書,完整證據鏈證明工作原因。面對鐵證,公司同意調解。2025年6月,近百萬元工傷賠償款支付到位。交通事故賠償另案處理,家屬合計獲賠近兩百萬元。
老黃兒子拿到賠償款后說:“我爸在馬路上掃了五年,沒白掃。”
澤良工傷律師,深耕廣東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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